P2P借贷有法可依 专家称有望遏制非法集资乱象
- 发布时间:2015-07-21 00:24: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7月21日电(金融频道 汪洁) 近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网络借贷有了相关法律界定,也明确将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专家认为,通过这些法律与措施能防止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的财产构成欺诈性地剥夺,遏制非法集资乱象。
P2P网络借贷有了法律屏障有望遏制P2P平台非法集资
此次《意见》的出台对网络借贷划定了框架,其规定,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教授对中新网金融频道表示,《指导意见》对“网络借贷”明确了法律性质,进而指出了相应调整的法律规定。如《意见》规定了网络借贷一类是“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法律性质是民间借贷,平台是信息平台,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这就意味着这类平台不归银监会监管,受立法和司法监管。”
另一类是网络小额贷款。她认为,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此含义是指“互联网企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但是不能本身进行贷款,要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小额贷款,而且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并受银监会监管。
她表示,在框架非常清晰的情况下,权责明确,“大家看看自己享受什么权利、不能触碰什么红线,以前乱象丛生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此前,银监会曾对P2P涉嫌非法集资做出了三种情况说明。一是搞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在《意见》出台前不久,“网贷第一案”优易网案件正式宣判,优易网负责人木某、黄某利用优易网第三方在线借贷中介平台集资诈骗45名受害人合计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二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9年,并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17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此案成为P2P首例集资诈骗罪定性案件。
客户资金须交由银行监管专家:银行大致从两方面起到监管作用
除了法律上的界定,专家认为,《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是对消费者的财产权的保护进行的规定,通过此措施防止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的财产构成欺诈性地剥夺。
据中新网金融频道了解到,业内已有部分P2P公司将客户资金与银行进行对接。7月初,积木盒子将平台借款人、投资人的账户资金托管从之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切换至民生银行资金托管系统。6月9日,宜人贷与广发银行试运行资金全流程托管,实现宜人贷存量资金账户接入广发银行。你我贷宣布与招商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交易资金委托管理等领域开展合作。浦发银行也宣布与ppmoney的交易资金对接、风险准备金计划等达成合作意向。
在银行对P2P公司的客户资金进行监管方面,也有公司开始进行探索。如宜人贷与广发银行资金托管的合作中,宜人贷与广发银行设定了出借人超过30人触碰非法集资红线,交易会自动终止。
此前,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表示,从P2P整个行业发展来看,银行是重要一环。银行介入P2P行业后,大致是两个方面能起到监督作用,“一是发现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有义务或责任通知有关方面,会保证客户的权益和资金安全;此外一旦网贷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或者别的原因倒闭、跑路,也要防止客户的钱流入网贷公司的账户里。”
李爱君认为,“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规定是对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进行的规定,通过此措施防止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的财产构成欺诈性地剥夺。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对中新网金融频道表示,《指导意见》围绕着规范和监管开展,“金融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其经营的透明度,它所集纳的资金是来自千家万户,所以它有一个透明的经营体系,不能拿着客户的钱,化公为私,” 而资金放到银行存管也是保护公众利益的一种需求,此次监管部门将其落实了。(中新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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