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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联上市前雇员要期权 被告:至今没上市 只是股东之一

  • 发布时间:2015-07-17 14:4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年6月12日,智联招聘股票于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上市,曾在智联招聘任校园招聘总监,后升为华北地区运营总监的贺先生认为自己被侵权,故将老东家北京网聘咨询公司诉至法院。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辩称,被告公司至今没有在任何地方上市,智联招聘只是该公司股东之一。

  智联上市 雇员起诉老东家索期权

  原告贺先生诉称,其于2005年6月进入被告北京网聘咨询公司(智联招聘)工作,职位为校园招聘总监,该部门属于销售支持部门。2009年11月,原告被提升为华北地区运营总监,负责石家庄和青岛等五市的销售运营管理工作。

  2007年12月28日和2009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两份股票期权协议,涉及10万股普通股期权。

  2014年6月12日,被告所发行的股票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以协议约定的1.03美金每股的价格,购买智联招聘5万股普通股股票;并以1.8美金每股的价格,购买2009年1月1日约定的5万股普通股股票。

  被告 从未上市 智联是该公司股东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审理,原、被告均由代理律师出庭。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该公司至今为止没在任何地方上市,智联招聘只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之一,两份期权协议是被告的股东与原告签订的,刘某当时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招聘公司的股东,原告主张的侵权跟被告无关,被告从来没有跟原告签订过任何协议。

  原、被告之间有过劳动关系,2011年9月26日原告主动离职,双方就劳动关系没有争议。

  争议 是否有股票期权各执一词

  原告方在法庭上出示了两份股票期权协议和3封邮件,证明智联招聘授予原告10万股股票期权的事实,签字人是刘某,协议中没有约定行权的期限和方式,且关于期权行权事宜都是由被告负责的。

  被告辩称,劳动合同没有关于期权的体现。刘某当时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该协议是原告与被告股东之一签订的,刘某签字是代表招聘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恰恰可以证明期权协议的双方并没有被告。

  被告称,智联招聘网页用的是智联招聘LOGO做业务。被告公司只是共同申请人之一,无法证明被告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至于其他证据,被告称与本案无关。

  随后,被告向法庭出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招聘公司是被告的股东之一,注册地是开曼群岛,而原告签订期权协议的公司是招聘公司。对此,原告对其真实性认可,但公司章程没有时间,对于章程的变更时间不确认。

  被告称他们认可原告和招聘公司签订的协议,但招聘公司只是被告的股东之一。

  法官询问被告,北京网聘和招聘公司、股票名称为APTN这三者的关系是什么时,被告辩称,招聘公司是股东之一,股票代码是招聘公司,招聘公司在美国上市。

  由于原告方临时追加招聘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法庭暂时休庭。

  文/记者 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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