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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共同生活,是“赡养”还是“啃老”?

  • 发布时间:2015-07-17 03:34:33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胡君家有兄弟三人,胡君是家中老大,中学毕业后就近工作了,婚后也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老二、老三大学毕业后都去外地工作,在外地结婚安家,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家看看。

  因为和父母一起生活,胡君一家最初没少借父母的“光”,带孩子、洗衣服、做饭……父母费了不少心,甚至父亲的工资大部分也花在了这个大家庭里。父母年老后,身体越来越差,胡君夫妇感念父母的恩情,洗洗涮涮、求医问药都由胡君两口子忙活。父亲的退休金不够的时候,胡君还要贴补些医药费。这些年来,老二、老三没掏过一份赡养费。

  不久前父母先后病逝,老二、老三回来要求继承父母名下的老屋,并提出胡君一家长年“在家啃老”,已经“占了便宜”,因此应该少分遗产。胡君则认为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财产。那么,与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究竟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还是“在家啃老”呢?

  法官说法:要认定子女是否属于“啃老”,不能仅凭父母曾经帮子女看过孩子、洗过衣服、做过饭就加以认定,而应当看其是否有收入来源,是否主要依靠父母的收入维持生活。本案中,胡君夫妻俩都有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开支主要依靠自己,尽管在生活上曾经得到过父母的帮助,但还谈不上“啃老”。更何况父母年老后的生活主要由胡君一家照顾,在经济和精神上都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而老二、老三则显然在经济和精神上对父母疏于照看。

  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本案中,应当认定胡君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王景龙张洪军冯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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