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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湿地保护将有法可依 擅自采砂取土毒杀水鸟将重罚

  • 发布时间:2015-07-14 00:36:11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7月13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开幕,省林业厅厅长程中才作了关于《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连同条例草案一并提请审议。

   我省湿地保护将有法可依

  程中才告诉记者,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湿地国际公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积极探索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形成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保护和管理经验。

  比如,开展湿地资源调查与监测,积极申报国家重要湿地并重点保护,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奖励试点、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等等。

  “这些确保国家湿地保护政策落地生根,促进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在程中才看来,有必要制定《条例》,将这些政策措施法治化,为我省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北京、浙江、湖南、江西、广东等17个省(区、市)已制定了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

  建立湿地分级保护制度

  湿地根据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但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物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实地多用途管理区。

  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开垦、围垦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猎捕、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中,擅自开垦、围垦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采砂、取土的,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擅自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将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制度

  根据条例草案,省重要湿地的名录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方案时,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名录的湿地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条例草案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若违反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湿地保护将有执法协作机制

  针对我省湿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擅自占用湿地、改变湿地自然状态等问题,条例草案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统筹协调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对湿地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管理。

  根据规定,湿地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而且,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服从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此外,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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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湿地

  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

  在程中才看来,制定《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是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据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统计,我省湿地面积104.18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47%。现在国家重要湿地5个、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15个、省级以上湿地公园29个。

  近年来,我省湿地保护取得明显成效,相继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实施了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积极完善湿地保护体制机制,加大湿地动植物资源保护。

  但是,我省湿地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湿地保护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湿地生态红线意识还不强;开垦围垦、擅自占用湿地、环境污染等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湿地分级保护、执法协作等制度还不完善等。

  “有必要制定《条例》,依法健全湿地保护制度,加大湿地保护力度,为建设美好安徽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程中才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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