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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好收益乃可持续创新之基

  • 发布时间:2015-07-10 06:33:56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虽然创新特别是科技创新已在全球获得巨大的话语权,但各国出租车司机对Uber“搅局”的抗议清楚地表明,让利益受损者接受创新远不是控制话语权,说说创新于国于民多么有利就能搞定的。姑且不论出租车公司和司机们的诉求是否合理,也可暂时不说“不正当竞争”和“威胁乘客安全”等指控是否准确,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挟互联网技术凶猛而来的Uber确实触动了出租车公司和司机以及其他一些利益集团的利益。

  创新收益从来就不会在各社会群体中平均分配,产生相对受益者和受损者,调整甚至破坏现有利益格局实属必然。但是,谁会愿意默默受伤,平静地接受“相对受损者”这个现实?更重要的是,人们对创新收益社会分配的认知有很强的社会建构性,在分配创新收益时,人们参照的可能不是过去的自己,而是旁边的别人。事实上,很多创新遭遇反对往往不是由于它给一部分人造成了绝对损失,而是在经它调整后的利益格局中,一部分人认为他们“分少了”,相对地位较以前下降了,由此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

  应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已经高效、平稳地分配了大量创新收益。但是,历史和现实都表明,相对受损群体不会自动承受创新的冲击并进行自我调适,强大的利益集团还可能通过影响政府政策阻碍创新对现有利益格局的冲击,拒绝市场机制对创新收益做出的分配。

  在经济新常态下,创新之于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降低创新的成本,激发和涵养全社会的创新热情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破坏性创新”的社会意涵——在调整、破坏现有利益格局的过程中,创新必然会遭到一些利益集团的阻挠。面对复杂的创新收益分配过程,无论是以优胜劣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看待科技进步过程中利益受损者,还是出于同情或迫于压力放任各种利益受损群体的“维权”行为,都会增加创新的社会成本,甚至浇灭人们的创新热情。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坚决维护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和创新收益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更具创新亲和力的制度环境建设、设计更有效的创新促进政策工具。与此同时,政府不能受制于现存利益格局的束缚,僵化封闭,要勇敢地破除利益藩篱,旗帜鲜明地鼓励和保护创新。当然,政府也必须务实地认识到,即使是在做正确的事情时,傲慢和偏见也会造成创新社会成本的上升。法律法规必须为创新收益的社会分配设定制度框架,在约束、规范利益受损群体的“维权”行为的同时,能为其提供一定的补偿,以减少创新过程中的社会震荡和社会阻力。唯有如此,创新才能更具包容性,可持续的创新也才会有更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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