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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保证金”: 当心人回了,钱没了!

  • 发布时间:2015-07-10 01:33:21  来源:郑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出境“保证金”:

  当心人回了,钱没了!

  交上一笔数额不菲的出境保证金,你美美地出国玩了一圈,回国,却发现钱没了……

  近段时间,天津连续发生几起游客出境旅游保证金被扣、相关旅行社“失联”事件。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针对旅行社收取出境保证金的行为,尚没有明确细致的监管规定,致使游客在权益保障和维护上困难重重。

  保证金预付金结果钱飞了

  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许女士告诉记者,今年4月21日她带父母参加了天津金龙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赴韩国双飞5日游,3个人共交了9万元的“出境保证金”,而原定于6月份退回的“出境保证金”至今没有着落,旅行社也已人去楼空。

  据许女士介绍,他们这个赴韩国的旅行团有49人,缴纳的出境保证金共计147万元,至今没能追回,很多人快要崩溃了。“本来是散心游,谁知道成了堵心事。”

  天津市旅游执法大队市场检查科科长庞云凯告诉记者,不光是金龙国旅,近段时间易游天下、旅游百事通等旅行社也发生了类似情况,给游客经济上带来了一定损失。

  缺了制度 没法监管?

  记者从旅游部门了解到,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向出境游客收取保证金,是为了预防自身风险,是企业自发的业务行为,游客一般也是在协商后自愿交纳。因此,保证金出了问题应属于一种经济上的纠纷。

  日前,天津市旅游局发布的“出境旅游押金”风险提示中指出,游客如遇到旅行社挪用、侵占出境旅游押金,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方法貌似很明确,但不少游客在出境保证金遭遇“赖账”后却痛苦地发现:维权之路很艰难。

  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京涛律师表示,目前我国有关旅游市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及2013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而遗憾的是,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范围、数额、方式、纠纷解决等均未涉及,也没有要求公民必须缴纳出境游保证金,以致存在监管空白。

  资金安全 离不开制度“笼子”

  旅客担心交了出境保证金退还上遇麻烦,旅行社忧虑旅客不交保证金而恶意滞留国外,继而遭到行政处罚或吊销经营资格……困局咋破?

  在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5旅游服务警示中,国家旅游局建议游客与旅行社协商,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担保,采用现金进行担保的,建议采用银行参与、三方共管等形式,切勿将“出境旅游押金”转入个人账号。

  法律界人士认为,以现金方式收取游客保证金已经过时,而且存在监管漏洞和资金安全风险。旅游行业可以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担保,比如以“担保函”制度和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解决出境游保证金难题,实现“零保证金”出游。

  “为了弥补当前法律上的空白,需加强对出境游保证金进行书面协议约定,诸如保证金的收取金额、交纳地点、返还时间、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均要体现在协议上。这样在发生纠纷后,游客可据此进行民事权利的主张。如涉及刑事诈骗等,可视情向公安部门举报立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王京涛说。

  据新华社7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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