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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再审

  • 发布时间:2015-06-25 02:30:52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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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李海涛

  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跟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拟对“收买被拐儿童”“医闹”“危险驾驶”等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在立法上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对拐童“买家”处罚力度拟进一步加大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犯罪刑罚规定比较明确,最高可至死刑,但对收买人的处罚却较轻,使得被拐儿童“买家免刑”问题备受争议。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出于更好地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但也一定程度上导致对买方市场打击不力。经过充分讨论后,草案一审稿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6月24日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为此,“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免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这一修改意味着,收买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将被进一步加大。只要是“买家”,无论是否存在虐待行为,是否阻碍解救,都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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