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6-23 00:32:19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2〕71号)下发后,全国大部分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报告了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及变化情况,为掌握各地国家级公益林情况和保障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础。但是,还有少数省份迟报甚至不报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情况,这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补偿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了认真做好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年度报告工作
实施年度报告是掌握各地国家级公益林资源状况及动态变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了解各地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成效和调整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更是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各省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将年度报告制度落到实处,按时报送管理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我局将把年度报告情况作为评价各省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成效和调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对各省森林资源增长目标的考核内容。
二、年度报告内容
(一)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及成效,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培育经营情况,国家级公益林地类、面积、质量以及生态功能效益情况,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二)年度国家级公益林情况统计表(核减年度占用征收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年度占用征收国家级公益林面积统计表(详见附件1)。
(三)以省为单位年度更新的shp格式矢量数据库(采用西安80坐标系,属性数据结构及代码详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年度报告情况中不得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范围,对于已占用征收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要按要求进行核减,不得擅自搞占补平衡。
(二)矢量数据库要与“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矢量数据库统计结果应当与统计表一致。
(三)2014年未报告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理情况的省份须补报有关情况。
2015年的上述数据资料请于6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我局(均一式2份),以后每年的数据资料务必于3月31日前报我局。
联 系 人:国家林业局资源司白卫国
联系电话:010-84239810
特此通知。
附件:1.年度国家级公益林情况统计表(表1-5)、年度占用征收国家级公益林面积统计表(表6-7)
2.国家级公益林数据库属性数据结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