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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意外伤,没有就诊单不认账?

  • 发布时间:2015-06-18 04:29:20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张静露)端午小长假在即,许多市民会选择外出游玩。记者近日从多家法院获悉,近年来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其中很多涉及旅途中发生意外后的赔偿问题。杨浦区法院法官提醒市民,出行前应购买保险,为自己提供充足保障;一旦在旅行途中发生意外,应注意及时搜集、保存证据,并通过协商或诉讼进行维权。

  未在当地就诊致索赔无据

  高小姐参加了上海一家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旅行,旅游前旅行社为她投保华夏游境内旅行险。不料在宾馆处,她为赶车而意外滑倒,导致腰部、腿部受伤。上车后查看,高小姐腿脚肿了起来,之后导游买了一张膏药贴在高小姐患处。到黄龙景区时,高小姐走路已受到影响,但她始终没有去当地医疗机构就诊。

  回沪时,在火车站乘坐电动扶梯,高小姐又连人带行李从扶梯上滚下来,伤情加重。后经医院检查,高小姐腰椎滑脱受伤。为此,她要求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第一次受伤,高小姐提供的证人虽然书面证明其在游览黄龙景区期间受伤,但由于她未到医疗机构就诊,无法确诊受何种伤以及受伤程度,也无法确认再次受伤与此有关。

  关于第二次受伤,高小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并且其所称受伤时间为下火车以后,而此时旅游行程已结束。因此,高小姐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难以支持。

  【法官说法】游客受伤后,一定要及时到附近医院就诊,一方面使受伤部位得到有效治疗,另一方面就诊记录可在保险索赔时起到重要作用。本案中,高小姐可以根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主张合同违约,但由于缺少相关证据,相关诉请未得到支持。不过,旅行社为高小姐投了旅游意外险,高小姐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求偿。

  需要提醒的是,市民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投保的险种,如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伤害险等。同时,还可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

  落入水沟送医,旅行社难卸责

  去年3月,张先生报名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山沟沟、月谭温泉二日游”,并签订旅游合同。在旅行社安排下,旅行团吃饭的地点和住宿的地方分别是两幢楼,之间有一条水沟,水沟上有石阶可供人通行。不过,水沟上方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同时石阶处也没有设置路灯等照明设备。

  到达旅游景区当晚,张先生饭后回宿舍楼的路上,不慎落入水沟受伤。事发后,他立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6000元。庭审中,张先生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致使自己在旅游过程中不幸受伤,旅行社构成旅游合同违约,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旅行社在游览中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张先生选择从石阶通行并无不妥。旅行社明知石阶存在安全隐患而未提醒,没有尽到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张先生向旅行社主张赔偿的依据有两种:

  一是依据合同要求赔偿。张先生与旅行社之间有书面旅游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依据侵权行为要求赔偿。即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张先生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要求旅行社民事赔偿。不论是依据合同行为,还是依据侵权行为,双方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游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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