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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机构在三国起诉日本要求归还国宝

  • 发布时间:2015-06-09 21:09: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原标题:中国民间在北京东京海牙三地起诉日本 要求归还国宝

  中新网北京6月9日电(记者 马学玲)9日下午,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文物追讨部部长王锦思及律师张星水一行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呈交诉状,要求日本政府归还中国海外流失第一国宝——中华唐鸿胪井刻石,并道歉赔偿。此前一日,该联合会已用邮寄的方式,向东京地方法院、海牙国际法庭就此事递交了起诉书。

  中华唐鸿胪井刻石是唐玄宗派遣鸿胪卿崔?于公元714年在旅顺建立的文物,是唐朝册封管辖东北地方政权渤海国的物化证明,对中国东北史、民族史、文化史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物价值。1908年4月30日,日本海军将其作为日俄战争的“战利品”掠夺,献给日本明治天皇,在日本皇宫藏匿至今。

  2014年8月,在中华唐鸿胪井刻石建立1300周年之际,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通过日本驻华大使木寺昌人,致函日皇明仁和日本政府,要求日本迅速归还,这是中国民间首次正式向日本皇室追讨文物。此后2014年12月23日,王锦思等多人赴日本,要求日本立即归还中华唐鸿胪井刻石。

  “但迄今为止,我们依然没有接到任何答复,所以这次在北京、东京、海牙三地提起诉讼。”本次诉讼的原告代理人王锦思对中新网记者说。

  此次诉讼的代理律师张星水指出,依靠战争掳掠文物艺术品,是与人类社会的正义原则和人类文明的普世价值相背离的违法犯罪行径,原告有责任、有权利代表本国人民追索因战争或其他暴力手段而流失海外的本国文化遗产和历史文物。而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被告亦有归还的义务。

  张星水注意到,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附件和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56条都禁止在战争期间抢掠文化财产,“这些法律对日本和中国都具有约束力,为被掠国宝回归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表示,从去年追讨以来,中国民间频频发力,但是一直留有余地,不到万不得已不走上起诉的维权之路。但鉴于日本各方无视中国民间的正义主张,置若罔闻,因此提起诉讼。

  童增说,“战争期间日本抢掠了中国大量的国宝,此次诉讼是首次由中国民间组织向日本追讨国宝的法律行动,不论最终结果如何,都提供了解决类似问题的经验和成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是给日本政府和人民一次正确认识历史的机会。”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此次诉讼将日本皇宫宫内厅、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日本驻华大使木寺昌人列为被告。

  王锦思对此表示,“这是因为安倍晋三多次歪曲侵略事实,日本皇宫宫内厅作为藏匿文物的管理部门负有直接责任,日本驻华大使缺乏解决问题的诚意。”

  当被问及为何不起诉日本天皇时,王锦思说,“明仁天皇作为日本国家的象征,在日本具有崇高的威望和良好的形象,一直主张与中日友好,并在日本侵华问题上表示反省,因此在诉讼被告选择上将其排除在外。”

  “中国民间组织经过慎重考虑,认为中日关系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也为了能够与日本有关方面可持续接触,暂不把天皇作为被告,希望天皇能够发挥建设性作用。”王锦思补充说。

  在诉讼请求中,除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返还中华唐鸿胪井刻石之外,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讨文物等对日历史遗留问题活动支出的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1301万元;并判令被告因侵权行为向以原告为代表的中国人民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4亿元。

  对此,王锦思引述部分参与追讨人士有关“日本拖延一年归还,精神赔偿损失就应增加一亿元”的观点表示,比起107年中国人民遭受国宝流失带来的痛苦相比,精神损失赔偿数额107亿元人民币并不算高。但是大家经过反复权衡,觉得索赔不是主要目的,还是把索赔数额确定为14亿元为宜,这也象征对每个中国人都应该赔偿。

  考虑到中日关系的特殊性和诉讼管辖权等法律方面问题的限制,王锦思表示,希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受理此案,并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如果不能受理,期望在东京和海牙起诉能够实现突破,通过各种方式的积极努力,最终实现国宝完璧归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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