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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税收收入增长奖励办法

  • 发布时间:2015-06-05 20:29:31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近日,广西财政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收入增长奖励办法》,以期既激励财政收入基数较高、增幅可能不高的市、县,又充分考虑财政收入基数较低、增量可能不高的市、县,实现统筹兼顾,有效激励各市、县做大财政收入“蛋糕”。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一是自治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税收收入增长奖励资金,2015—2017年连续三年各安排10亿元。二是自治区对为全区财政收入增长和收入结构优化做出贡献的市、县给予奖励,只有为全区财政收入增长做出贡献,且当年税收收入增量不低于1亿元或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市、县才能够进入奖励范围。三是对进入奖励范围的设区市本级和县(市),按照其当年组织的税收收入增量和增幅分别进行奖励,其中增量和增幅奖励资金总额分别占60%和40%。四是税收收入增长奖励资金的使用,要结合年初预算安排,与自治区安排的财力性补助统筹考虑,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投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培植财源,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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