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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家化恢复王茁劳动关系

  • 发布时间:2015-05-27 04:32:47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通讯员 张莹骅)昨天上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王茁劳动合同纠纷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虹口区法院判令上海家化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王茁2014年6月1日至24日的工资4.2万余元。

  违纪失职还私分小金库?

  去年6月4日,王茁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上海家化恢复劳动关系,上海家化支付其工资72660元。同年8月4日,虹口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上海家化支付王茁工资42355.17元。对于这一仲裁结果,上海家化不服,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家化诉称,去年5月12日,上海家化董事会作出解除王茁总经理职务及董事职务的决议,理由是“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认定存在重大缺陷并出具否定意见”。上海家化认为,总经理岗位的任职必须以取得全体董事及股东的信任为前提,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恢复,请求法院判令无需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

  去年12月23日,此案开庭。庭审中,上海家化还出具了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王茁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明王茁在工作上确有失职行为。作为总经理,王茁未对关联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及时调查汇报、未采取补救措施,事后又袒护相关负责人、阻止调查,参与私分小金库,明显存在违纪行为。

  王茁辩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的决定》 所涉时间段为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决定中提及的内控缺陷均系历史遗留问题,其中自己任总经理仅7个多月(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7月),即使自己有责任也不是主要责任。其次,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活动等均由董事会决定。根据上海家化2004年以来对自己的每年度考核等级优秀和良好,即可证明自己在职期间忠实勤勉。故不同意上海家化所有诉请,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并无证据证明王茁有过错

  虹口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家化与王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恢复劳动关系。

  第一,上海家化以王茁具有严重违纪、失职之行为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上海家化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关联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机制等三项重大缺陷,是由王茁个人严重失职、违纪造成,并无证据可予证明。至于上海家化在审理中补充的关于王茁参与私分小金库等一事,也没有充分证据。

  第二,王茁自2012年12月18日起担任总经理一职,而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责令改正的决定》认定所涉时间段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历时5年3个月,涉及的关联交易绝大部分发生于2012年12月底之前,上海家化将这段时间公司产生内控问题的责任完全归咎于王茁一人失职,不尽合理。

  第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上海家化2008年至2012年度关联交易披露信息违法,王茁自2012年12月18日起才担任总经理,且此告知书并非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为证明王茁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

  再则,上海家化即使认为王茁不适合担任总经理职务,也应遵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调整王茁岗位。王茁也表示愿意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岗位,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能继续履行之客观情形。所以,上海家化认为在董事会解除王茁总经理职务后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结束的意见,于法并无依据。

  综上,上海家化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上海家化应支付王茁2014年6月1日至24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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