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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哄抬药品价格

  • 发布时间:2015-05-26 06:34:00  来源:石家庄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焦莉莉)6月1日,绝大部分药品取消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日前,省物价局组织召开药品价格监管提醒告诫会,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加强药品经营者价格自律。驻石大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较大规模的流通零售药店等30家单位参加会议。

  省物价局提醒各药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十项价格违法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实施基本药品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会议组织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要求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在本次药品价格改革中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另外,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投诉举报箱和价格咨询服务台,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采用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对常规和重要的医疗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物价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仅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另外,还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加强药品市场价格巡查,按照网格化监管制度,提高巡查频次,加大巡查力度,实现巡查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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