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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 发布时间:2015-05-06 08:31:06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5)海中法执恢字第126号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湛)字第61号裁决书、海口海事法院(2015)琼海法执字第203号函及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和与被执行人刘益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14)海仲(湛)字第61号裁决书裁决:刘益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名下持有的海南台利旅业有限公司25%股权、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府城镇琼州大道170号怡海花园A幢2层201号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刘荣和名下。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财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的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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