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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 发布时间:2015-03-06 08:18:23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5)海中法执字第13号(2015)海中法执字第14号(2015)海中法执字第15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嘉美合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洪国渊、洪国富、洪铭哲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琼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2014)琼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2014)琼民三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拟将被执行人洪国渊、洪国富、洪铭哲分别持有的被执行人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2.21%、14%、14%股权,共计40. 21%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海南嘉美合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对上述法院待变更登记的股权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变更登记上述股权。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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