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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

  • 发布时间:2015-04-23 10:11:54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社会力量能不能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参与哪些公共文化服务?怎样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进行了解答。《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这意味着,老百姓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有了“双保险”,除原有的政府支持途径外,社会力量也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为什么要向社会力量购买?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文化领域未能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曾一度将公共文化推向市场,实行“以文养文”;一度又将公共文化领域视为市场力量的禁区,似乎这一领域独立于市场经济体制之外。针对这些问题,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起草了《意见》,对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出了重要部署。

  “这一决策部署的直接意义是,彻底打破了以往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大包大揽、公共文化机构包办垄断的旧格局,将有力推动市场化配置公共文化资源新格局的形成。”武汉大学国家文化财政政策研究基地主任傅才武分析了《意见》的三大意义:

  一是通过公共购买贴近群众,更好地实现文化承担核心价值的功能和作用。维护和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动员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意见》借助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购买的渠道,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弘扬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实践融入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过程中,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文化不断转化为社会的群体意识和人们的自觉行动,切实为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精神内涵和文化意义。

  二是创造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战略突破口,推动政府文化管理职能的转变。《意见》作为面向社会的专项管理制度创新,旨在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公共文化供给机制,科学定位政府与社会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角色,为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搭建新的制度平台,具有推动国家从文化管理向文化治理转变的独特价值。

  三是通过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发展,加快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步伐。《意见》规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原则目标和管理流程,有利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怎样向社会力量购买?

  《意见》提出,要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首先,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其次,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再其次,明确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最后,制定指导性目录。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制定面向全国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购买资金应如何使用?

  《意见》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于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其中的一大亮点,是借助增量盘活存量,促使两者形成供给合力。”傅才武说,针对目前部分公共文化资源沉淀在公益性文化单位中,尚不能很好发挥其应有的文化和社会效应的现象,《意见》设计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如提出了“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目的是要通过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公共购买,培育“替代性生产者”,形成体制内机构与体制外社会力量的竞合关系;通过体制外的经验示范激发体制内文化资源存量的活力。在财政资金上,《意见》深刻认识到新常态下财政收入增幅放缓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新矛盾,打破惯性思维,提出“不再另行新增经费的同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既要减小公共财政不断增加的压力,同时也是“倒逼”购买主体发挥公共资金效率,形成整合体制内与体制外资源协力发展的动力。

  通过资金保障,完善购买机制。《意见》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随着财政投入不断加大,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在文化惠民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2014年,财政部在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208.07亿元,比2013年增加26.39亿元,增长14.5%。全国2115个公共博物馆、347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馆(站)已实现免费开放。

  相信随着《意见》的出台和落实,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将沐浴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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