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奖越来越严违规可撤销追回奖金
- 发布时间:2015-04-22 08:31:58 来源:中国民航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赵永新
“不得为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向评审专家打招呼,或在评审过程中就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发表施加倾向性的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日前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科技奖评审戴上“金箍”,对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推荐者和评审对象等4类人员的31种不规范行为说“不”。
《规定》更为细化
对于评审组织者,《规定》严禁9种不规范行为,包括不得违反保密规定,询问、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与自己工作职责无关的其他评审组的评委信息;不得介绍、引领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的有关人员走访评审委员及其他专家,从事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参加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项目鉴定、验收、评审等活动;不得接受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等。《规定》明确规定,评审组织者不得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科技项目评奖。
对于评审专家,《规定》提出了“七不准”,包括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专家身份、评审活动有关情况,泄露或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等;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以任何形式为候选人或候选项目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在项目考察和异议处理活动中,协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等。
“扎紧了制度的笼子”
对于推荐者,《规定》明确了“七不准”,包括不得与被推荐对象协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探听评审组织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开展调查;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等。
对于评审对象,《规定》明确了“八不准”,包括不得在推荐材料中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夸大成果水平、应用情况;不得虚构相关事实,人为拼凑、包装项目;不得请托任何机构、人员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或者评审专家;不得向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推荐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好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反上述行为的,《规定》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对于违规的评审专家、推荐者和评审对象,奖励办可以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对已经授奖、经查实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公开通报。
多位科技界人士指出,《规定》对国家科技奖评审“扎紧了制度的笼子”,关键是要落实到位、督察到位、有违必究,“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等追责举措被认为“这是动真格了”。(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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