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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要让农民成为受益主体

  • 发布时间:2015-04-21 00:29:4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途径,特别是通过“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式,促进农业多业态发展,开发农业的多种功能,发展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等新兴产业,来“激活农村要素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今年的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国家旅游局明确要求,“全力推进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旅游致富工作”,并把其作为今后3年我国旅游产业发展“515战略”的重要内容。其中特别强调,“要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切实保护好、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目前,乡村旅游开发有很多种模式,但无论哪一种途径、哪一种模式,只有让农民成为受益主体,乡村旅游才能够真正成为农民脱贫致富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

  众所周知,社会越是发达,城市化、工业化的程度越高,乡村旅游的吸引力就会越大,乡村旅游开发就越来越被投资商所重视,这也正是当前乡村旅游正在成为旅游投资热点的重要原因。同时,为推动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也推出各种政策,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发展,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途径,乡村旅游在全国如火如荼。但在大好形势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其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乡村旅游开发的参与主体和利益分配机制问题。

  从乡村旅游的投资、管理、经营主体等方面看,其开发模式有多种类型,有的是政府主导,有的是企业租赁或买断经营权,有的是乡村旅游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有的是农民自主投资经营。而企业主体有的是外来企业、有的是当地村办企业。不同的投资主体和经营模式,就会有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受益主体就会有差异。同时,政府、投资商、农民等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利益和权力博弈中享有不同的话语权和主导权,从而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所以,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基本原则,即:无论乡村旅游开发采用哪种模式、谁作为开发主体,农民必须是乡村旅游开发的受益主体,不然“乡村旅游扶贫”“乡村旅游致富”就无从谈起。

  而在引导和鼓励农民成为乡村旅游开发和经营主体的问题中,更要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因此,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主导、协调、监督等职能,把建立公平的乡村旅游利益分配机制作为旅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乡村旅游开发作为推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就是要让广大的农民成为乡村旅游发展的真正受益者,让他们在发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因此,我们要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成为乡村旅游开发和经营的主体;同时,也鼓励各类有实力的企业去开发乡村和农业资源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带动当地农民和农村社区共同发展。但这种开放模式的关键在于要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同时防止一些不良企业把开发乡村旅游作为圈地和掠夺资源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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