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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审批“瘦身”

  • 发布时间:2015-04-15 14:29:59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就五部行政许可 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取消了大量行政审批事项, 银行业人士表示,这是监管部门在内部架构改 革完成后,对管辖机构的行政审批进行的梳理, 意在为金融机构审批“瘦身”。记者冯云云

  A.多项审批下放至各地银监局

  据了解,此次修订和起草五部规章,包括修订《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起草《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按照新修订和起草的规章,目前仍由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一级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境外机构设立以及修订章程、变更注册资本、更名、变更住所、重大股权变更、相关重大投资事项、跨境投资并购、总行层面的董事长、行长、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职资格和新增业务品种等。据了解,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均下放给银监局。

  B.取消经营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

  在各地银监局的官方网站中,经常能看到对某一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记者了解到,在此前的监管规定中,即使是像一些不对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机构承担管理责任的经营型支行,涉及行长任职资格也需要监管部门核准,但在新修订的规章中,取消了对经营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核准。

  据了解,目前,商业银行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了不同类型的支行。一类是管理型支行,即除了对自身以外,对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在机构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具有部分或全部管辖权的支行;另一类是经营型支行,即不对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机构承担管理责任的支行。

  业内人士认为,经营型支行行长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显著低于管理型支行行长,取消对经营型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经营型支行行长进行交流选任,激发市场活力。

  C.不再受理高管个案审核

  此外记者还发现,与原规章相比,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中全部删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审核内容。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专业人才储备的增多,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核准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银监会按照依法监管的精神,全部删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审核内容,今后一律不再受理个案审批事项。此前个别申请人因学历或从业年限等不符合条件而无法任职董事和高管,相关行政许可办法中规定,可提交上一级监管部门对其任职资格进行个案核准,以保证拟任职机构的平稳发展。

  而修订的《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衔接,取消或放松外资银行准入条件,包括取消了设立外国银行分行需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要求; 取消了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需“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下设分行营运资金的条件要求;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由原“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修改为“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此外,根据国际交往和对外开放需要,将股东变更和机构更名、非直管外资法人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以及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在境内外发行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三类事项的审批权保留在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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