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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

  • 发布时间:2015-04-09 15:32:17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浙江省财政厅日前向市县财政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建立以招投标为主要方式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盘活财政沉淀资金,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通知》对市县开展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范围。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一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户银行。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暂时闲置的财政资金,留足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竞争性存放,其中国库沉淀资金的竞争性存放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方式。《通知》规定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主要方法为招投标,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利率,若出现标的相同的情况,可以通过评标确定中标银行。各地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和管理要求设定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两方面的评分指标,综合评定择优选择开户银行。

  三是明确参与招投标的商业银行资格要求。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通知》对参与招投标的商业银行资格做出严格规定,包括经营水平、财务指标、监管评级等,要求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和重大违约事件等。

  为稳妥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通知》还对市县财政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阳光存放长效机制。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系列制度办法,稳妥有序地推进。二是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有效工作机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领导,成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和评委库,按规定建立利益回避制度,确保公平公正。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要建立对存款银行的定期评估机制,防范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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