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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立规让竞争性磋商步入正轨

  • 发布时间:2015-04-01 10:11:02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苏州市通过更新相关管理系统、进行试点等方式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工作。近日,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根据部分项目试点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以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监督管理工作。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方式是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而新设的一种重要的采购方式。据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吴果伟介绍,自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来,苏州市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在相关管理系统中增设竞争性磋商方式内容,明确竞争性磋商统一编号。截至目前,该市已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了四五项政府采购项目,范围涵盖物业、保洁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试点我们发现,一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竞争性磋商的界定、适用范围等概念比较含糊,甚至随意使用竞争性磋商以规避最低价中标。”吴果伟告诉记者,与竞争性谈判这一追求低价的采购方式相比,竞争性磋商更注重性价比,以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目标。而对于一些基本的服务类项目,由于其服务内容不存在特殊性,70%的技术服务评分无太大意义。“因此,我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在财政部文件的基础上对相关概念及操作进行更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以规范竞争性磋商的日常监管工作。”吴果伟说。

  通知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竞争性磋商主要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特殊原因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项目。各采购单位不能随意选择,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服务类采购均可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应针对具体采购项目特点和要求,严格适用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同时,通知还进一步完善了竞争性磋商方式事前监管程序,要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规定和流程报采购处批准后实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照相关规定,制作书面说明,写明项目的要求及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理由,经主管预算单位盖章同意后,报采购处核准后实施。

  此外,对于如何提高竞争性磋商文件制作质量,通知中也有具体说明。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制作要求,科学合理制作磋商文件。监管部门将加强磋商文件的抽查,对相关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据了解,苏州今后将开展竞争性磋商系列培训,邀请参与试点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分享相关经验,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专题辅导。并更加注重对评审专家的培训,确保评审环节公平公正,实现采购的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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