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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霸王条款”行不通了

  • 发布时间:2015-03-14 08:34:56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苏晓梅 通讯员 李彦 宗红哲)套餐到期,在没有约定情形下,电信公司单方面解除套餐,可能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这种情况。经营者自制合同格式条款,往往会对合同义务、责任和风险作出不合理分配,即人们常说的“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昨天,市市场监管委和市通信局联合召开《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会。记者了解到,《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这一推翻电信业“霸王条款”的示范文本将于今天起正式启用。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率先草拟了《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涉及业务登记、费用标准、客户权益、风险与责任、违约责任、变更与转让、中止与解除、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等十方面内容。

  该文本针对电信业服务中具有共性的部分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费用标准,细化客户权益,合同示范文本在制定时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细化,使之更清晰、更合法。同时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并对合同履行期限做了确定。以前电信企业与用户签署的业务登记表中对合同履行期限未做约定,这就在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造成纠纷,示范文本约定履行期为一年,到期如双方未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无限期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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