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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二手房买卖将有标准示范合同 违规需担责

  • 发布时间:2014-09-19 14:07:00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业文

  18日,记者从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获悉,济南市二手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出台,9月25日之前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三份不同用途的合同文本中,对买卖双方责任、义务以及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房屋信息、支付方式、中介费标准等都将有明确约定。

  中介制定的合同

  将被统一规范

  记者了解到,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合同都是由各家中介公司自己制定的,没有一个统一标准。部分中介的合同中不乏霸王条款,中介的违约等责任都不会从中体现,购房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为约定不清、合同不规范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为解决这些问题,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着手联合制定二手房合同示范文本。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二手房合同示范文本分为经纪成交版、自行成交版、济南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出售委托)等三个组成部分。

  资金交割

  两种方式供选择

  三个示范文本中,用于经纪成交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共有10条规定,对房屋状况、房款支付方式、中介经纪费支付、房屋过户、交付、违约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其中对于购房者关注的房款交付,除对成交价方式有载明外,对于定金交付的数额以及未来用途等作出了详细约定。在房款交割上,也列出了“资金监管交割房款”、“自行交割房款”两种方式供买卖双方选择。

  在中介费的收取标准和交付方式上,同样作出了详细规定。在佣金标准上,合同中规定双方可以约定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中介佣金。支付方式上,也可以选择一次性、分期付款和其他付款方式,让买卖双方在支付中介佣金时有具体条文可循。

  经纪机构违法违规

  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规定,经纪机构应为买卖双方提供诚信服务,若因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尽义务造成买卖双方损失的,经纪机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买卖双方单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经纪机构无过错,违约方应代守约方向经纪机构支付中介佣金,守约方已支付的,经纪机构应退还守约方支付的中介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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