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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将依“法”惩处

  • 发布时间:2015-03-13 07:36:04  来源:郑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开始实施,对于这个保护伞都能保护消费者哪些权益,该如何使用?昨日,郑州市工商局消保处副处长赵民对《处罚办法》进行了亮点解读,以便于消费者深入了解,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郑州晚报记者 李丽君

  亮点1

  “已拆封”不能成为电商拒绝退货的理由

  “对不起,亲,货品已经拆封,我们不予退货”,15日起,网购7日内,电商再以这样的拒绝理由退货,将有可能面临罚款。

  《处罚办法》对新《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进行了细化,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等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行为,将依照新《消法》第56条,最高给予50万元的罚款。

  亮点2 明确消费者信息保护范围

  在新《消法》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益正式被确认,但什么属于“个人信息”呢?此次《处罚办法》给出范围,个人信息为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处罚办法》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有上述行为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对其进行处罚。

  亮点3 服务业侵权有了处罚依据

  《处罚办法》规定,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4 护航消费者预付消费

  《处罚办法》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

  亮点5 七种内容属于“霸王条款”不可为

  《处罚办法》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一并规定,要求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七种内容的规定,比如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权利;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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