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 财富源

2024年04月24日 星期三

财经 > 滚动新闻 > 正文

字号:  

微信淘货易 退款却很难

  • 发布时间:2015-03-11 08:29:17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伊小锐

  扫一扫,添加微信关注,就可获得最新的购物信息,这就是“朋友圈”带来的便利。继“全民淘宝”掀起网购浪潮后,如今,微信又催生了以移动互联网为平台的新消费方式。不过记者从我市工商部门了解到,有关微信“朋友圈”购物买到假货或瑕疵商品,却难以退款的投诉不时发生。然而根据新《消法》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如此一来,消费者通过微信购买商品可能面临比网购更大的风险。

  1

  “朋友圈”开启微信营销模式

  “敬请关注本店的微信公众平台,将会有最新的商品动态分享!”对经常玩微信朋友圈的人来说,对这样的广告语应该不会陌生。在厦门,也有越来越多“微”店主开始通过微信开展促销活动。

  “微信可以随时语音,也可以发图片,比较方便。”在湖滨北路特贸站旁边一家女性服饰店里,老板兰小姐说,如今她的店铺微信已有上百人关注,每逢新货上市或打折促销,她都会第一时间把相关信息发布到微信朋友圈上,为此生意也红火了不少。

  和兰小姐一样,时下不少实体小店纷纷以微信作为载体,消费者可借助链接拍下商品付款,也有部分卖家要求买家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宝的方式付款。

  2

  微信叫卖“一折” 买来才知是假货

  尽管微信消费已开始流行,但不少消费者对付款问题、商品质量问题仍然心存一定的担忧,当然也有不少人已经为此吃了亏。

  去年8月29日,吴先生在厦门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微信平台上看到“天梭”手表“原价6880元,现打一折,售价688元”的广告,心动之下便购买了一款正在促销的“天梭”手表。8月31日收到手表后,才戴了几天,手表就出现故障,吴先生把表送至天梭专柜维修,专柜人员查看后说,这块手表是假冒商品。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调查发现,吴先生是通过该公司官方微信上的链接向手表销售商购买的,但该公司居然无法提供销售商的具体信息。工商人员指出,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该公司同意退货。

  相比之下,陈小姐的运气要差得多。去年9月5日,她通过某化妆品店的微信平台,花135元买了一对假睫毛。尽管是先与商家通过图片确认款式后,才让对方发货,但陈小姐收到货后发现,实物并非她想要的款式。她要求卖家退货,但遭到拒绝。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因该店已转让,联系不上经营者而不得不终止调解。

  3

  微信营销监管存在困难

  “微信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其中的商品宣传、消费模式和其他网购一样,但消费纠纷的处理难度更大。”昨天,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这位工作人员说,微信是一种虚拟网络社交方式,好友一般是通过QQ号、手机号等添加的,一般情况下无法确定经营者真实身份,所以目前微信营销监管存在困难。一旦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出现质量问题或拒绝履约等纠纷,除非销售方明示固定经营场所,否则消费维权将出现无源追溯的困局,往往无法介入处理。

  提醒

  四种渠道 欢迎报料

  即日起至3月15日,您有网购消费侵权遭遇,可拨打本报读者热线968820;或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日报 ;官方微博:厦门日报;或记者邮箱:nannychen@263.net)四种渠道向我们报料,主题注明“网购”,并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以便我们能直接与您联络。

  律师支招

  最好选择传统网购平台

  “从目前情况看,通过微信平台设置私人代购账号主要有两种形式。”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陈柳茵律师说,一种是借微信平台进行商品或店铺的推广,但最终的交易行为,还是发生在淘宝等传统网络购物平台上。一旦购物不满意,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同样享受“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另一种情况则超出工商部门的监管范围,就是通过私下微信聊天完成的交易,对方又没有实体店,就只能被看做是双方个人达成的交易。根据新《消法》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

  但是,陈律师也为消费者支了一招。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由于微信属于移动终端平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在微信代购时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微信平台所在地,也就是腾讯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向微信平台所在地或商品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网友支招

  付款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

  针对微信购物维权难的问题,昨天,网友们也通过邮件献计献策:

  ●看卖家

  在微信购物平台购物时,最好选择那些有线下实体店铺或是有淘宝店铺的卖家,因为有的微信卖家就是个人,不会办理营业执照,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无法投诉。

  ●交易方式

  付款时一定要谨慎,最好是采用线下交易的方式,因为“朋友圈”里的人大部分都是同城的。此外,不要随便打开对方发来的链接,实在要在线上支付,最好是借助第三方的支付平台付款,确保资金安全。

  ●保留记录

  通过微信平台购物,该保留的记录还是要保留下来,包括聊天记录、身份证号、卖家信息等,把风险降到最低。此外,最好不要在微信平台上购买贵重物品,由于微信购物平台的一些限制,商品信息不是很完整,而且卖家的诚信度都有待考证,难免会收到一些与图片不符的商品。如果“朋友圈”代购商品与商场正规渠道的商品价格差距太大,也应谨慎购买,切不可贪便宜。

  (本报记者 陈泥)

  市消委会公布

  去年十大维权案例

  昨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从2014年全市相关部门受理的消费侵权案件中,甄选了十个较为典型的案例予以发布。

  1.仁康公司生产假冒保健品

  去年8月,市食药监局联合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一处假冒保健食品地下生产窝点,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

  2.手机城促销涉嫌虚构原价

  我市一手机城促销广告涉嫌虚构原价,工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罚款30000元。

  3.三星手机陷“频段门”

  胡先生购买的三星N7102云石白S2G手机缺少波段,与商家宣传不符。商家退还胡先生购机款4520元及延保费160元,并赔偿4520元。

  4.养生会所拔罐烧伤顾客

  因拔罐烧伤顾客,嘉莲工商所启动工商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煌家养生会所”经营方赔偿顾客洪女士145000元。

  5.杯子破裂致顾客腿烫伤

  因杯子破裂致顾客腿烫伤,思明区法院判决“罗威罗欧咖啡厅”经营者林某赔偿顾客卢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7084.56元。

  6.家具材料偷梁换柱

  因偷换家具材料,湖里区法院判决兴雅居整体衣柜经营部负责人黄某承担退货责任,并赔偿消费者林女士13900元。

  7.消费者电梯摔伤骨折

  吴女士在人人乐超市购物,下电梯时因电梯有水且周围无警示标志,导致她从电梯摔倒,造成骨折。经调解,超市方面最终赔偿吴女士5万元整。

  8.七岁小孩游乐场受伤

  李先生去年9月带小孩到湖里区洛幻王国儿童休闲站经营的洛幻王国海洋球池玩耍,孩子头部碰到场馆内的尖锐物体受伤。经调解,商家同意一次性赔偿李先生5000元。

  9.游乐园撤店未退会费

  上海山意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动园”儿童游乐园突然停业,金山工商所联合多部门进行调解,最终经营场所的出租方湖里万达广场商业管理公司同意先退还上海山意玺公司部分保证金66734.5元,由后者全权负责妥善处理消费者退款事宜。

  10.体育用品公司产品涉侵权

  市工商局联合市公安局检查发现,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篮球等产品上使用与“耐克”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市工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篮球804个,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本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陈雪芳)

热图一览

高清图集赏析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