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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控税”有风险建筑业纳税人可先完税后开票

  • 发布时间:2015-03-02 02:34:02  来源:河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日前,郑州市地税稽查局通过开展建筑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发现,该行业纳税人单纯按照“以票控税”模式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情况普遍存在,与税收政策不符。

  郑州市地税稽查局在对一家建筑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单纯按照“以票控税”模式,在合同约定应收工程款时并未缴纳税款,而是直至与甲方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时才将挂账税款缴纳入库。因此,该企业最终不仅要补缴应纳税款200多万元,同时被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

  长期以来,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如施工方垫资施工、甲方不及时结算工程款等,造成纳税人往往滞缴甚至偷逃建筑业营业税,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为此,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实施“以票控税”征管模式。这本是税务机关敦促纳税人建筑营业税入库的最后一道防线,实际操作中却被误读为“什么时候开发票什么时候缴税”,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由此可见,建筑业纳税人盲目遵循“以票控税”模式,即“什么时候开发票什么时候纳税、不开发票不纳税”实际上并不符合营业税政策规定,如果经稽查查实,纳税人不仅要按政策规定补缴税款,往往还面临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后果。

  该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建筑行业纳税人及时纳税,不能借“以票控税”超越税法、滞纳税款,可能给自己带来滞纳金和罚款处罚的风险。(杜志刚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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