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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封信

  • 发布时间:2014-09-16 11:32:05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在我国步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从统揽全局的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市陆续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电信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一年来,试点企业数量迅速增加,改革红利逐渐显现,二三产业转型升级势头明显。这离不开税企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广大纳税人对国税工作的大力支持,我们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营造一个法治、公平、诚信而有活力的税收环境,是税收改革的目标,是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是我们税企双方共同的努力方向。实现这一良好愿景,离不开广大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有效防范涉税风险。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要重点注意以下六点:

  一、依法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应税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因此,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试点实施之日起就应税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部分行业在试点后的一段时间内,按规定可以继续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但申报增值税的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

  二、依法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试点纳税人开具或接受发票的,应当关注票面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营改增试点期间,我们在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基础上,新启用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起运地、经由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车船吨位、运输货物信息等信息应如实、完整填写。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且受票方不得以此作为扣税凭证。

  三、规范账簿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并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若存在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只设银行和现金日记账、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混用、收入成本核算不清等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规范财务核算。试点纳税人若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项目,应当分别核算。目前增值税有4档税率,即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7%;销售特定货物适用低税率13%;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业、邮政业、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11%;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6%。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准确计算销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准确计算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满足纳税义务确认条件但尚未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确认计税。购买方未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主动提供发票,并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确认计税。纳税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纳税申报。试点纳税人故意迟计、漏计、少计收入的,一经查处,将按照偷税处理。

  六、准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前或者一般纳税人认定前发生业务的扣税凭证,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试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试点一般纳税人伪造或非法取得扣税凭证,虚抵进项税额的,一经查处,将按照偷税处理。

  试点纳税人朋友们,“诚信守法”是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持续健康发展的活力之源。我们愿与您一道,共同打造法治、公平、诚信、高效的税收环境,我们也热切地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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