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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关系面临重大转变(下)

  • 发布时间:2015-02-25 00:29:2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接2月17日文)其五,在劳资关系上,一是政府立场中立,屁股既不会坐在老板一边,也不能完全偏向劳方,“把蛋糕做大”是政府立场之所在;二是政府政策中性,在劳资纠纷中,作为裁判员,对事不对人,一切依法律和合同来裁定;三是在劳资谈判中,政府的职责不是参与谈判,而是为谈判提供便利和法律服务,政府的意志与谈判结果无关;四是政府服务于民生和弱势群体,一般通过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间接手段来施行,特殊情形下,需要企业作出牺牲应该给予等额补偿。

  新型政商关系催生行为革命

  建立新型政商关系,对官员来说无异于一场“行为革命”:一是在取消和下放审批以后要从事前监管走向事中、事后监管,这对官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许多官员将面临“本领恐慌”问题。二是在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以后要从人治走向法治,不仅从政法律风险增大,官员们都面临如何依法行政的问题。三是对许多官员来说从过去“等别人上门”走向“上门服务”,这是一场真正的行为变革。四是在新形势下如何把握“工作联系等距离,企业服务零距离,私人交往远距离”的分寸,做到“常在河边走、保证不湿鞋”,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建立新型政商关系,对商人来说也不亚于一场“行为革命”:一是从“赚钱凭关系”走向“赚钱靠本事”,一些商人将面临“实力恐慌”问题。二是从“赚钱找政府”走向“赚钱找市场”,一些商人将面临“市场恐慌”问题。三是从过去潜规则式交往走向明规则交往,一些商人需要重新学习如何“走前门”与政府、与官员打交道。四是从过去“向政府要政策”走向“向政府要安全要公平要规则”,商人面临如何参与法律制定、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并依法经营的问题。

  建立新型政商关系,工商联的作用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一是在工作方法上主要依托制度安排来开展联络和协调工作,把办事规则制度化。二是在工作机制上要探索建立正式机制或平台,帮助政商之间实现“前门”交往和“台面上”联络,实现政商交往阳光化。三是在工作重点上要抓好引导会员参与立法协商和规则制定、监督依法行政及公正司法的工作,帮助会员学会用法律来表达和实现利益诉求。

  新型政商关系与思维创新

  要实现上述行为革命的胜利,对官员来说要树立四种意识:一是要有群众意识,真正的英雄是人民群众,而不是某个“神”,高明的思路永远不是闭门造车造出来的,而是深入人民群众、从人民群众身上学习来的。二是要有服务意识,政府管理的实质是服务而不是管钱管物管人,服务态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服务距离不是靠近而是更近,服务效果没有满意只有更满意。三是要有法制意识,法无许可不可行,法有责任必须行,依法行政,唯法是举。四是要有风险意识,做官是高风险、高诱惑职业,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吃拿卡要”总有一天会被捉;“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在官商交往时心理上要始终高筑拒腐防线。

  建立新型政商关系,对商人来说要树立五种思维:一是要树立法治思维,依法经商、按规则办事是最高原则和根本指针。二是要树立新常态思维,转型升级主要靠自己,依赖政府是不行的,找门路不如找出路。三是要有主人翁意识和阶层意识,主动参与规则制定,自觉维护阶层形象,成为守法公民。四是要有公平竞争意识,自觉遵行市场规则,把练好内功放在首位。五是要有社会责任意识,克服机会主义倾向,不做行贿者。

  对工商联来说,建立新型政商关系,一是对会员中的坏典型、行业潜规则要敢于揭发,勇于向社会充分披露,以公正无私的社会形象赢得社会认同,使教育会员、警示会员、监督会员的作用落到实处。二是要超越“助手”意识和“桥梁”思维,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对为官不正、为官不诚、执法不公、地方保护、系统性歧视等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要敢于公开曝光、公开谴责;要主动开拓民营企业家参与政治、参与立法、参与民主监督的渠道,引导民营企业家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作为人民的一分子当家做主的宪法权利;要勇于发挥领导作用,探索对行业协会的领导方式,引导建设高标准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规则制订作用、风险警示作用、行为示范作用;要大胆创新,尝试建立政企沟通、官商联谊、劳资交流阳光平台,防范官商勾结风险,化解社会草根“仇富”情绪,当好社会和谐的建设者。

  (作者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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