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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后不能当“甩手掌柜”

  • 发布时间:2015-01-23 19:30:22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推进和公共服务需求的日趋多样化,客观上需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相应转变。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的要求。

  可以说,在部分公共服务领域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取代政府直接提供服务,是公共服务需求多元化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双重需要。当前,各级各地政府在不同领域,都陆续开展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尝试。但是,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出现了政府购买完社会服务就当“甩手掌柜”,不再过问服务质量和公众实际需求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存在的问题

  据财政部2014年下发的《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规定,政府对购买社会服务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三类是为增加国民福利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问题多发。

  一是一些政府部门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方面购买的社会服务实施过程中当“甩手掌柜”,导致社会管理质量下降,公共政策低效。

  目前,在这些领域已经开展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是将一些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给社会中介实施,如审计部门开展的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活动,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各类会计师事务所来执行。但是在操作过程中,由于监督措施不够,当事务所利用审计工作进行寻租的利益大于其提供服务获取的正当收益时,就存在较大的寻租风险,导致出现虚假审计报告等情况,扰乱了市场的有效运行秩序,最终引起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质量的下降。

  二是一些政府部门在为增加国民福利方面的购买社会服务实施过程中当“甩手掌柜”,导致公共服务质量下降,社会福利受损。

  一些地方政府在采购公共服务过程中,由于前期招投标管理不严格,合同内容的签订不够细化,事中的监督不够完善,导致了公共服务质量大幅降低,社会公众利益受到很大影响,财政资金造成较大浪费。如某地区政府购买的环境清洁卫生服务,由于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中标方把卫生服务通过非正式途径进行了转包,承包方则由于资质不合格导致了当地环境卫生质量明显下降,公共卫生服务效果大打折扣。购买社会服务和政府直接提供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相比,虽然节约了财政资金,但是却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失,也就没有达到购买社会服务的目的。

  完善监督评价体系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节约财政资金、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不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这就需要在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实施后,建立和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监督评价体系,以确保购买服务的实施质量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一是需要完善日常监督体系。在开展购买社会服务之前,负责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制定出比较清晰的政策或者服务目标。在将相关服务委托给社会机构后,应随即开展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整改措施的制定,要以项目外包之前拟定的社会目标或者经济目标为导向,同时,加大对服务违约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提高服务机构的违约成本,确保其提供服务的质量。

  二是需要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对于服务的提供方,除了通过日常监督对其服务进行约束和规范以外,政府还应建立分期的评价体系,在项目进展到一定时间节点后,管理部门应按照设定的评价体系进行购买服务质量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续合作事宜。在评价中,除了对项目本身的评价,还要注重其资金节约效率、服务质量和政府直接实施项目的横向对比。对于一些政府购买服务后,无法监管或者监管成本过高导致服务质量偏低的行业,则宜实行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做法,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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