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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零容忍”

  • 发布时间:2015-01-21 04:53:04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1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这是今年开始实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我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的案件。

  近几年,“母亲火钳打女儿”、“父亲掰掉儿子指甲”、“母亲虐女致死”等新闻见诸报端,在感叹父母竟然如此残忍之余,细想之,这又是更加文明的社会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关注更多的体现。而新实施的《意见》,正是我国司法体系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不断完善。

  俗话说,“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我们也曾认为,这些传统的教育理念没啥不对。其实,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和生命,不是谁的财产。当父母不假思索、没有尺度地用这样简单粗暴的方法教育孩子时,却在不知不觉中以爱的名义伤害了孩子,而且,不仅伤害他们的身体,更伤害他们的感情,严重的,会造成他们的认知偏离、情感及人格障碍。实践中,不少犯罪者都有年少时被父母“棍棒教育”的经历。

  过去,我们一直把父母教育孩子当成家庭的私事,认为要打要骂,都是人家的家务事,旁人无权过问,事实上导致受到家庭暴力或冷暴力虐待的孩子无法脱离险境。新实施的《意见》不仅对监护人虐待孩子的发现机制作出规定,更明确,对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撤销其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无疑是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延伸,是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零容忍”。

  法律上的“零容忍”,就是要把过去许多人们传统上认为是“小事”或家庭内“私事”的行为运用法律来加以规制。比如,按照美国法律,在孩子的臀部拍上几下,很可能就会被控以猥亵儿童的罪名;按照日本法律,父母给儿童品尝酒精饮料被严令禁止。按照《意见》,监护人把孩子一个人丢在家里不闻不问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的,就可以被提起撤销监护权。

  从诸多案例看,这样做非常必要。因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法律对看似轻微的伤害行为放任不管,就构成事实上的放纵,从而可能让罪犯的胆子一步步大起来,最终给未成年人带来更深更大的伤害。

  也正因为儿童弱小,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才更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保护体系、更加细致的保护措施来对他们加以保护。对侵害行为做到“零容忍”,就是对孩子的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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