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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可撤销监护权

  • 发布时间:2014-12-24 07:02: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京报讯 (记者贾世煜)监护人有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有吸毒等恶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7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外发布。《意见》自明年起实施。

  7种情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乞讨问题屡禁不绝。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表示,针对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的情况,《意见》中已明确规定,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事实上,在此之前,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就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意见》细化了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7种情形。其中,前六种情形较为具体,第七种的表述为“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最后一项是兜底条款,如果严重程度与前六项规定相当,也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于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款,胡云腾表示,目的是尽量减少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数量,尽可能地维护亲情,促使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对严重侵害检方可直接公诉

  《意见》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并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这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那么,此次《意见》规定检察院可自行起诉,是否突破现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解释说,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诉讼能力,而伤害未成年人的又是他们的监护人。

  “实践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虐待的,实施虐待行为的监护人当然不会起诉自己。其他近亲属出于种种原因,比如难以收集证据,不愿多管别人的家务事,怕惹麻烦等,也往往无法或者不愿代为告诉。”史卫忠说。

  史卫忠还透露,刑法修正案(九)目前正在社会上征求意见,有可能在明年出台。他说,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对虐待罪进行了修改,将没有能力告诉和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作为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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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7种情形

  根据意见,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追访

  民政部门是“兜底”监护人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在发布会上表示,家庭监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首要职责。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进行警示和惩戒。

  他同时指出,国家监护是通过转移监护权实现国家和政府的监护,是对家庭监护的补充,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环境。民政部门要代表政府履行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

  根据意见,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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