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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借条为何要不回钱

  • 发布时间:2015-01-16 02:31:33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日前从海南省屯昌法院获悉,该县三位居民手持借据分别向债务人索还欠款100多万元,由于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只好撤诉。

  去年7月2日,原告张某、王某、张秋某3人分别持有一张借据,向屯昌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欠款金额分别为117万元、130万元、104万元。

  据了解,2012年11月20日,三原告借款给被告后,被告分别向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每月还款15万元,以银行转账单为准。这期间,被告已向原告张某偿还63万元本金,向原告王某偿还50万元本金。其余欠款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付息。

  庭审中,三位原告仅各出具了一张借据,并声称均已现金支付;被告也口头承认借款事实,但无任何证据提供。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在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等举证中存在以下疑点:首先,既然原告有出借100多万元巨额借款的能力,但其在缴交诉讼费用时,却提供了由其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无固定工作、经济困难的证明;其次,被告虽然承认借款事实,但作为法人企业却拿不出公司的入账证明;第三,对于已还款部分,双方曾约定以银行转账单为准,但现在又无法提供转账单证明已还款额。

  近日,因三位原告最终未能再提供出任何证据,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在民间借贷中,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又提供借据的,一般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即便借款方对此承认,法院仍应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是否真正存在交付借款的事实。法官在此提醒:人们在进行民间大额借贷时要注意保留、搜集各种证据,不要误认为手握一纸借条就万无一失。本报记者操戈邓卫哲通讯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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