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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承包地建上他人房

  • 发布时间:2015-01-16 02:31:33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编辑同志:

  我是河北省青龙县农民,1985年,我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10亩荒滩地种果树,经过二十年的经营,果树已达500多株,每株树的单产达三四百斤,是我的主要收入来源。六年前,和我同村的一位村民在我的承包地里盖了一座大房子,由此毁掉了我很多果树,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我找到村委会和县乡政府有关部门,请他们帮我解决,但他们都表示让我自己去想办法协商解决。我不懂法律,不知道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盼解答!韩东山

  韩东山同志:

  你在来信中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方面的责任,需要一一分析。

  首先,作为直接侵权人,在你承包的土地上盖房的村民不仅违反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更是严重侵犯了你的土地承包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其次,该土地的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村集体既然将该土地承包给你,就应积极协助你排除妨碍,维护权利,做好调解工作,这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如果其将责任一推了之,将自己立于“中立”地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第三,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拆除。由此可见,改变承包土地用途的执法主体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你多次去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却迟迟没有结果,这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此外,县国土局对于此类行为也有责任予以积极解决。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6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县国土局是有权利和义务对此侵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如其在你已经控告、举报的情况下仍然行政不作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综上所述,你在个人承包权利被侵犯,自己无力去解决此事而找到有关部门时,相关部门是有义务处理和解决的。此案例虽小,但处理得当既能彰显政府公权力在公正公平行使过程中的权威,又能避免事态进一步激化,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刘欣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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