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过程中牛死亡,损失谁承担?
- 发布时间:2015-01-16 02:31:33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陈立烽吴燕春
双方商定好买卖耕牛的生意,没想到交易过程中牛却突然意外死亡,损失应该由哪方承担?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卖方江某返还买方陈某购牛款4500元。
2014年5月31日,陈某与江某经中间人介绍达成购牛协议,约定陈某向江某购买三头牛(包括母牛、公牛、小牛各一头),价值共计16000元。当天,陈某向江某支付1000元定金,并约定其余购牛款由中间人担保支付。由于公牛性子较烈,当天陈某没能将公牛牵走,只将母牛和小牛牵走。于是双方又约定陈某在支付剩余15000元购牛款后再将公牛牵走。
6月2日上午8时许,江某来到陈某家中,要求其支付剩余的购牛款15000元,并告知公牛状况一切正常。陈某遂将剩余购牛款付清给江某,但并未立刻去牵公牛,公牛仍在江某处。6月2日上午11时许,江某给陈某打来电话,说公牛趴在田里不动了,好像有中毒迹象,要求陈某立刻前去查看。尽管陈某随即找到兽医前往查看,但第二天公牛还是死亡了。
陈某认为,江某并未把牛交给自己,牛死亡的风险应由江某承担;江某则认为,陈某先支付定金且随后又支付了全部购牛款,买卖交易已经完成,公牛是陈某自己不及时牵走,并非自己不交给他,因此自己不应承担此损失。双方对公牛是否交付、风险是否转移各执一词。协商无果,陈某遂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返还已支付的购牛款中的公牛款5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江某支付了全部购牛款后,并未牵走公牛,公牛仍处于江某的占有、管理中,也就是说,公牛并未实际交付转移给陈某,且公牛在放养过程中意外中毒死亡与陈某无关,因此公牛死亡的风险应由江某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江某返还公牛的购牛款4500元。
法官说法:该案的焦点问题为公牛是否已经交付以及公牛中毒死亡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采取交付主义原则,因此,认定公牛是否已经交付是判定公牛死亡风险承担的关键。本案中,卖方江某尚未完成交付标的物公牛的义务,公牛意外死亡的风险仍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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