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 申诉案件规定》首修
- 发布时间:2014-12-01 06:14:51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检近日印发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这是该规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规定》进一步规范依法按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
修改后的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如降低申诉门槛,对申诉条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便利当事人申诉,对申诉材料要求作了明确细化规定;明确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决定中止(终止)办理的案件应通知申诉人等。
此次修改还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健全了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如调整原规定中对任务的表述顺序,将“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放在“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之前,彰显了坚决纠正司法不公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承办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申诉案件的监督力度,对复查终结的案件坚持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以保证申诉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修改后的规定加大了司法公开、检务公开的力度,规定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如,扩大了公开审查适用范围,由之前适用于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扩大至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根据最高检关于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将在网上公开。
修改后的规定由原规定的41条增至共70条,对刑事申诉案件管辖、受理、立案、复查等程序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其中,明确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2个月;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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