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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信托的虚与实

  • 发布时间:2014-11-28 06:03:18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期证券投资类信托发行数量和规模激增,10月新发行的此类产品占整个集合信托比已经由一年前的15.40%上升到36.81%。

  证券类信托发行数量的上升固然和目前A股市场行情相关,但仅仅用A股市场走好来解释,在债券、期货都纳入证券投资类信托的投资范围、证券投资类信托具备做空机制的情况下未免过于苍白。

  证券类信托发行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还应该包括:第一,随着信托产品业绩的坚挺,信托公司作为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获得了市场的认可,部分金融机构代为推介信托产品的费用低于推介私募基金的费用,可以被称为品牌效应,私募机构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快速高效募得资金。第二,从法律安排上,信托计划仍然优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仍然把投资关系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上,在破产隔离方面没有信托产品完美。此外,私募机构通用的有限合伙形式远没有集合信托的结构化设计实用,这是目前证券投资信托的制度优势。

  应该看到,目前证券投资信托的两个优势是一虚一实。品牌是虚的,因为部分私募机构已经开始注意自身的品牌建设,而且部分第三方机构的品牌也已经树立,正在和各种私募机构合作,品牌优势有减小甚至消失的可能性。而短期之内,制度优势是包括私募机构的其他资管机构难以超越的,证券公司应该把这种优势发挥到极致,并提供配套服务,即为私募机构提供产品结构设计、产品推介、产品日常事务管理一揽子服务。

  可以看到,这类服务信托公司本身并不主动管理资产,从业务划分上看,属于事务管理类信托。近来,事务管理类信托被认为是“躺着赚钱的业务”、“通道业务”,实际上,在证券投资信托中,信托公司可以起到的作用远远不只是“通道”。

  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公司应该对私募机构的投资、运作进行实质性监督与审查,防止私募机构有损害受益人利益的行为;作为私募机构的服务商,信托公司可以运用自身在基金估值、资金清算、信息披露、持有人会议召集等方面的优势,为私募机构提供高效、优质的外包服务;作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的经营风格比私募机构稳健,通过对私募机构的监督以及对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某些风险,降低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使风险收益属性更符合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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