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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轻视 交通肇事罪高发 莫大意 撞车套利陷阱多

  • 发布时间:2014-11-21 07:34:42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省法院分析全省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新特点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早上8时,在乐山五通区牛华镇的省道104线上,一辆中型罐车歪歪扭扭地在道路上行驶着,突然罐车失去控制,连续撞上路边的五辆摩托车和摩托车主……这危险的场面不是电影镜头,而是省法院11月20日公布的全省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之一。

  当天,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专项行动的基本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透过这些案例,省法院分析,全省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中,交通肇事犯罪和危险驾驶犯罪高发,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驾驶技能不熟练等缺陷,故意在道路上与他人碰撞,索赔谋取利益。

  交通肇事罪高发列全省各类刑案第四

  省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已审结案件来看,全省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呈现四个特点:

  首先是在刑案中占的比例较大。2013年1月以来,全省法院审结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10456件,占审结的刑事案件总数的14.92%,占涉案被告人总数的24.41%。其中交通肇事犯罪案件590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4483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68件。交通肇事犯罪和危险驾驶犯罪,在全省各类刑事案件中案件数排位分别为第四位、第五位。

  其次是男性驾驶人员在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中占较高比例,女性驾驶员较少。以泸州为例,受理的734件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中,仅有7名被告人是女性。

  第三是造成的危害后果较重。这一点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尤为突出,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如绵阳地区审结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死亡比例占99.1%;遂宁地区审结的35件交通肇事案件中,有38人死亡、15人受重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发案率虽远低于交通肇事犯罪,但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极其严重的。

  第四是被害方获得实际赔偿居多。在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双方敌对情绪较小,易于调解或和解,加之购买有车辆保险,被害方获赔率较高。

  安全驾驶意识差部分人受经济利益驱使

  是什么原因造成全省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发生?通过对10456件已审结案件分析,省法院认为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差,这直接导致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速、超载、超限驾驶以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二是受侥幸心理驱使。尤其在危险驾驶犯罪中,驾驶人员往往自认为喝酒不多,驾驶路程短,冒险上路。如甘孜洛某危险驾驶一案,洛某在与朋友喝了一瓶啤酒后,又与其岳父喝了近一瓶白酒,后驾车带配偶子女回家,在回家途中躲闪不及与一辆货车相撞。

  三是受经济利益驱使。受经济利益驱使,驾驶人员超载驾驶,或者利用机动车制造交通事故谋取非法利益。在超载驾驶中,货车运营事故尤为突出,物流业的高速发展驱使货车运输量的迅速增长,出于对利润的追逐,驾驶人员超速、超载超限、违规改装,这些因素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频发。

  此外,监管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农村地区路况差等也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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