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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自然人持股为期货公司上市扫清障碍

  • 发布时间:2014-11-03 19:14:5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期货公司监管办法第二次大修后发布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第二次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取代2007年4月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国务院2012年发布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后,同年底据此作过一次修订。此次修订是在第一次修订后进行的重大修订。

  新法与旧法相比,在管理办法前面新增“监督”两字,名称修改背后,代表着新法是对旧法脱胎换骨的修改。

  降低准入门槛允许自然人持股

  新法的一大变化是,扩大期货公司股东范围,优化股东条件。取消期货公司股东必须为法人的要求,将股东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意味着国有、集体、民营等各类资本均可投资期货行业。同时,允许自然人持股也为期货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境内外上市扫清了政策障碍。

  依照新法,对于持股5%以上的个人股东,要求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等要求,为大型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进入期货公司创造了条件。

  变更公司形式无须审批

  落实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和下放相关内容亦是新法重要内容。依照新法,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比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情形,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均无须审批,仅履行事后报告义务即可。

  新法明确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依照新法,期货公司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100%,对于此等重大事项,应经证监会批准。除上述情形以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持股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则经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批准即可。

  资管业务中间业务等皆可为之

  新法对期货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重大变革。期货公司从事的业务,除传统的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以及具备相应资格的可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外,还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依法登记备案。

  此外,经证监会批准,期货公司还可经营其他业务,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等,这为进一步扩大期货公司业务范围预留了空间。

  新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据证监会介绍,新法允许期货公司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扩大了中间介绍业务的参与范围,为期货公司通过中间介绍方式参与个股期权经纪业务明确了法规依据。

  新法为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新法明确,经证监会批准,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从事特定期货业务,如参与ETF期权业务。

  新法增加了期货公司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投资者保护、信息公示和资料保存等基本规则。同时,对于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以及资管业务,新法明确了各业务的主要规则与禁止性规定。

  增加外资参股期货相关规定

  新法对外资期货公司与内资期货公司在股东资格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运作、日常监管等方面要求一致。除在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期货业对外开放的承诺,以及将境外股东限定为金融机构外,在监管上基本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为支持期货公司“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新法明确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基本要求及合规条件。

  据证监会介绍,在监管方面,新法增加了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原则性规定,新增对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未对账户资金、持仓进行验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罚则,补充了期货公司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以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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