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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股东准入门槛降低 预留政策空间支持创新

  • 发布时间:2014-11-01 08:29:48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李超  责任编辑:郭伟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0月31日表示,证监会已正式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邓舸介绍,《办法》自2014年8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截至9月28日,证监会共收到12条书面反馈意见。证监会根据市场意见,对《办法》主要做以下修改:一是从有利于股权激励的角度考虑,删除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准入门槛。二是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保持统一,将期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整为“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是鉴于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的资管业务统一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在《办法》中取消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准,将其调整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以与该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四是扩大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允许其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五是鉴于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监管实际或是在《办法》中已有新的规定,证监会对其予以废止,并将其中需做保留的部分在《办法》做了规定。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下放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明确期货公司需审批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部分已取消审批事项的备案要求。二是降低准入门槛,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由中国法人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三是将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公司成立即可从事的业务、需经核准业务、需登记备案业务以及经批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等四个层次,并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四是明确风险隔离和利益冲突防范方面要求,并对期货公司业务部门及岗位设置要求作出调整。五是完善监管制度,着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六是强化期货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七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八是配合境外交易者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做出相应制度安排。如放宽对于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限制,为原油期货市场引入境外客户扫清制度障碍。九是明确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明确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基本要求。

  此外,邓舸表示,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证监会一直在会同相关部委和单位积极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证监会将继续会同有关部委,扎实做好原油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尽快推出原油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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