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明确四项业务范围
- 发布时间:2014-11-01 08:56:24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郭伟莹
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完善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公司成立即可从事的业务、需经核准业务、需登记备案业务以及经批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等四个层次,并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具体来看,《办法》包括了九方面内容,一是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下放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明确期货公司需审批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部分已取消审批事项的备案要求。二是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期货公司股东条件。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由中国法人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明确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优化非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三是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四是明确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相关要求。明确风险隔离和利益冲突防范方面要求,并对期货公司业务部门及岗位设置要求作出调整。五是加强对于期货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并丰富相关监管手段,强化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制度以及交易风险控制要求。六是强化期货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调整了期货公司股东的告知要求;完善期货公司对股东的报告要求,明确期货公司的信息披露范围。七是完善期货公司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八是配合境外交易者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做出相应制度安排。如放宽对于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限制,为原油期货市场引入境外客户扫清制度障碍。九是明确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相关规定。明确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明确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基本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证监会根据市场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多处修改,主要有:删除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准入门槛;将期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整为“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取消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准,将其调整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扩大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允许其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中已不适应监管实际的相关规定等。
据了解,《办法》未采纳意见涉及上市期货公司股权变更、取消部分期货公司行政许可项目等方面。邓舸解释未采纳原因时指出,一是对于个别要求放松监管的建议,证监会基于监管需要,为避免实践中发生监管套利,因而未予吸收;二是部分建议由于在其他办法已有规定或是超出上位法的授权范围,未予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