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构建
- 发布时间:2014-08-02 03:31:38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邹丽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尤为重要。其中畜牧业作为农业一个重要构成,加快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构建,对于县域经济的发展,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民收入都至关重要。目前,“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尚无明确的定义和范围,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应该是区别于过去那种农民单打独斗,小户养殖以副业形式存在和对畜牧业的短期行为,把畜牧业作为终身或长期职业的经营主体,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从范围上来看,应当包括养殖企业(大户、小区)、家庭牧场、畜牧园区(示范区)、畜牧合作社等组织、畜牧集团及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本文以蓬莱为例,对蓬莱新型畜牧业主体构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对县级新型畜牧业主体构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蓬莱市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分析
(一)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特点。
一是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结构单一。目前,蓬莱市的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仅存在养殖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牧合作组织三类,家庭牧场、养殖小区、畜牧园、畜牧示范区、专业性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缺失。
二是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占比较小。蓬莱市现有存栏能力5万只以上肉鸡养殖大户3家、2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大户6家、5万只以上蛋鸡养殖大户3家,仅占全市规模养殖场的1.15%,养殖大户肉鸡、生猪、鸡蛋产出占全市规模养殖场产出的比例分别是3.1%、18.6%和26.5%;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2家,年出栏肉鸡1000余万只,占全市总出栏的24.3%;畜牧合作社15家,拥有成员319人,且合作社与养殖大户多有交叉。
(二)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分类现状。
1.养殖大户现状。目前,蓬莱市有畜禽规模养殖场1041个,包括:肉鸡规模养殖场590个,其中存栏能力5万只以上养殖大户3个,占0.51%;生猪规模养殖场294个,其中存栏2000头以上养殖大户6个,占2.04%;蛋鸡规模养殖场119个,其中存栏能力5万只以上养殖大户3个,占2.52%;奶牛和其他规模养殖场38个,无养殖大户。养殖大户因基础投入、运行成本、饲养成本高,因此出栏单体动物(及产品)的利润低于规模养殖户,但因出栏量大,总盈利远超规模养殖户。
2.畜牧合作社现状。蓬莱市共有15家畜牧合作社,均为农民自己创办,拥有成员319人,带动养殖业户1600余户,合作社多以养殖大户牵头、普通规模户依附的形式存在,大多徒有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龙头企业现状。蓬莱市现有1家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主要从事商品代雏鸡、养殖、屠宰、加工,共带动农户1600个,利益连接方式以合同制为主。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重视品牌建设,产品认证比例较高。在蓬莱市5个国家级和1个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中,3个是养殖大户,2个是龙头企业,1个是县级农业产业化明星企业;6个通过了农业部无公害产地认证的企业中,3个是养殖大户,1个是龙头企业,1个是县级农业产业化明星企业,1个是特色养殖规模场。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制约因素
(一)土地约束,限制扩大规模。蓬莱市立足发展旅游产业,新增养殖用地的报批非常困难,登州、紫荆山、蓬莱阁、南王等街道已停止了养殖用地报批,这就造成了土地流转缺乏规范,稳定性差,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壮大缺乏基础;养殖大户在无法承包到长期使用的土地时,往往不愿也不敢投入,致使短期行为多,影响了土地的产出率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融资困难,限制发展步伐。在受访的养殖大户中,全部表达了扩大养殖规模的意愿,但因存在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等融资方面的制约因素,限制了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步伐,养殖业投资回收期约8-10年,养殖大户靠回收投资扩大生产,明显跟不上行业发展步伐。
(三)政策滞后,落实效率不高。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对畜牧业稳定发展和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支农政策脱节,政策之间缺乏衔接;政策多为多部门联合落实,存在互相制约现象;政策经过层层落实,具有明显的时滞性,效率不高等。
(四)年龄老化,后续人才缺乏。除龙头企业等形成较为完善经营模式的集团公司外,养殖大户等经营主体大多为40岁以上的农民,且80%以上养殖大户表示子女不会接自己的班,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存在严重的后续人才缺乏隐患。
培育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一)加快土地流转和融资改革,满足发展要求。一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进一步增强村集体和新型畜牧业对自身土地用于畜牧业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将畜禽养殖用地和动物屠宰、加工、仓储、办公等畜牧业相关用地纳入农业用地管理,在非禁养区、限养区和保护性耕地内,采取灵活政策,鼓励优先发展;二是在融资方面,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建立信贷网点,加大政策性金融对畜牧业的支持力度,简化畜牧业信贷手续,建立新型畜牧业经济主体的抵押、担保、联保体、信用评价体系,支持以畜产品存单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缓解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
(二)转变政府扶持方式,提高发展效率。继续加大对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将发展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纳入乡镇政府年度考核,同时,将特定的扶持政策和国家、省级无偿资金扶持项目向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倾斜,或将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作为承担项目的先决条件,并允许基层政府畜牧主管部门对相关政策、资金、项目进行一定程度的梳理、整合、分拆,提高政策效率。
(三)营造畜牧业创业就业环境,壮大发展力量。设立专门的畜牧业创业基金,将大学生作为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后备力量重点培育,诸如建设大学生创业园、设立大学生畜牧业创业基金、提供大学生创业贴息贷款等,逐步让大学生成为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同时,将返乡务农的民工、转业退伍军人、村两委班子成员、有投资畜牧业意向的企业家作为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对象,引导和鼓励他们成为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
(四)完善进入退出机制,创新发展机制。一是完善传统农业经营者的退出机制,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引入置换机制,推进城镇化建设,置换下来的土地用于发展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二是完善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进入退出机制,对进入者进行资格与能力认定,公平竞争,择优进入,同时对经营主体加强监督。
(作者单位:山东蓬莱市委党校)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