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4日),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相关负责人介绍,居住权和房屋租赁属于不同类型的权利,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
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引发广泛关注。居住权和房屋租赁有什么区别呢?该负责人解释,虽然居住权和房屋租赁都保障了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但两者属于不同类型的权利。
“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主要是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并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房屋租赁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不具备物权效力。”该负责人介绍,居住权相较房屋租赁而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法律未对居住权的期限做出限定,而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此外,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有偿使用为例外。而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承租人需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租金。
借鉴“一物一权”的基本原理,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但在满足生活居住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个自然人在自己的住宅上设立居住权,也允许通过居住权的变更登记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
不少市民关心,办理居住权登记后,是否会影响房屋买卖抵押?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另有约定的以约定条件为准。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对于已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
此外,《办法》暂未将农村宅基地房屋纳入居住权登记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到北京正在稳妥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需几年时间才能完成。农村宅基地房屋原则上按户确权登记,户内成员相应的物权和生活保障性已充分体现。”该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王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