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政治、经济形势和任务,对税收工作作出系列部署。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日益增强,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产生了积极作用。
百年来,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发展和壮大,税收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奋斗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承着红色基因的税收史,映照出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使命,也成为党领导中国经济建设不断在探索中前进,披荆斩棘、砥砺奋进、走向辉煌的生动写照。
红色星火孕育红色税收
在井冈山革命博物馆,收藏着一份1928年江西宁冈县农民缴纳土地税的记录清单。这张土黄色的毛边纸清单,长72.5厘米、宽23.5厘米,行书字体详细记载了当年宁冈县新城区桥上乡农民缴纳土地税时,上交谷物的数量和时间。
在根据地建立之前,井冈山农村和全国一样,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阶级手里。在军阀政府的苛捐杂税、地主豪绅的重租和高利贷的盘剥之下,农民生活贫困不堪。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上井冈山,创建革命根据地,开展工农武装割据斗争。在“八七会议”后确定的进行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方针指引下,革命根据地纷纷建立,土地革命随之广泛地开展起来。
在根据地内,共产党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极大地激发了农民支持革命政权和革命战争的热情,贫困农民获得了梦寐以求的土地。1928年秋天,根据地农业大丰收。根据地群众欢欣鼓舞,热情歌唱:“土地回老家,合理又合法。分了田和地,穷人笑哈哈,跟着毛委员,工农坐天下。”
红色政权生机勃勃,但要进一步战斗、发展、壮大,始终面临着一个问题——钱从哪里来?
1928年7月,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十大政治纲领》,提出“取消一切政府军阀地方的税捐,实行统一累进税”。1928年12月,毛泽东在总结井冈山土地革命的基础上,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法的形式确定征收土地税及征收土地税的标准。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所得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七条中如是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统一了税制,将税的种类分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三种;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并对发展商业、农业、工业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的税收政策体现为:一方面,继续取消一切旧政权的苛捐杂税;另一方面,建立以土地税和统一的累进所得税为核心的新税制,并按照阶级确定税收负担(即劳动者低税负或者免税,剥削者高税负);同时,主张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并通过税收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税收为革命根据地建设和革命战争胜利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据统计,陕甘宁边区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1941年为30.8%,1943年为45.8%,1944年升至60%,1945年为83%,成为边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值得一提的是,在共产党最早开征土地税的地方,税收设计就初步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考量,不过多增加农民负担。
1928年,毛泽东在谈到土地税时说:“宁冈收的是百分之二十,比中央办法多收半成,已在征收中,不好变更,明年再减。”1933年,毛泽东在谈到土地税时指出:“遂川、酃县、永新各一部在割据区域内,都是山地,农民太苦,不好收税。”这正是“量能负担”“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税负思想的体现。
此外,革命根据地还确定了“先予后取、取己与取民相结合”的税收原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李平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毛泽东对“先予后取”的原则进行了阐述,要把“予”放在第一位,把“取”放在第二位,“予”就是帮助人民发展生产,增加人民的收入和物质福利,“取”要照顾到人民的利益,不可竭泽而渔。此论述初步确立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征税原则。
红色政权诞生初期,财税工作无经验可供借鉴。专家认为,《井冈山土地法》对于土地税的规定,既符合根据地实际情况,在比例税率方面,采取了简单弹性的办法,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以及纳税人的阶级成分灵活掌握。同时,对税收减免、税款支配权的规定都十分规范。
“农业累进税制避免了税收一刀切,也顾及了特殊情况,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税收制度。这种具有人文关怀的税收制度,保护了农民利益,是税收史上一次里程碑式的尝试。”北京税务博物馆讲解员周怡然说。
农民踊跃缴纳农业税,用朴素的方法支持革命。当时,广大的根据地农民主动挑最好的粮食用来缴税,或者自愿将家里的粮食多交一些,以支持红色政权。
李平说,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就提出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统一于中央的财税制度以及废除苛捐杂税的政策主张。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实行合理负担的民主税收,逐步建立了适合根据地经济特点的合理的税收制度。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方针,各解放区相继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财税动员与灵活多样的税收实践。随着革命形势迅速发展,解放区由分割逐步连成一片,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原等大行政区很快形成,地方经济也由自筹自用、自给自足,逐步走向财税制度的统一。
总的来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废除旧的苛捐杂税,探索建立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税收成为促进革命根据地发展和筹集革命战争经费的有力工具。
回顾这段历史,党领导人民废除了具有剥削性质的旧税制,探索建立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新税制;建立健全革命根据地税务组织机构,扩充税收人员队伍,铸造了一支忠诚于革命税收事业的税收队伍;税收工作逐步由农村转向城市,探索建立所得税、印花税、行商税等工商税制建设。这些都为恢复战后生产、安定民生、稳定经济提供了保障,也为新中国成立之初顺利和迅速地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打下了基础。
新型税制体系逐步建立
新中国建立初期,百废待兴,一方面,各方面的建设都需要财力支持,另一方面,新、旧解放区税制及征税办法差异较大,在不同地区之间也很不统一。规范机构、统一税政,建立健全新的税收政策与征管体系,成为一项迫切任务。
1949年9月29日,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历史性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称“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共同纲领的第四十条中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
“以近似立法的形式科学地确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可以说这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税收政策与实践的结晶,新中国税制建设的指南。”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指出。
1949年11月24日至12月9日,新中国首届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拟订了统一税政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并以附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今后整理和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同时规定:除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外,其他税收条例在公布以前应当按照原来的税法征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这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国共产党迅速统一全国的财政经济工作,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税收,逐步实现了税收工作重心从农村到城市的转移,从农业税收为主到工商税收为主的转移,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我国初步建成由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以及其他税收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税收为恢复国民经济、争取国家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为支持抗美援朝、‘一化三改’等重大政治历史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保障。”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李平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樊勇指出,在继承和发展解放区税制体系与改造国民党旧税制基础上,新中国逐步建立起新型税制体系。
从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我国税制体系先后于1953年、1958年、1973年进行了改革,经历了从繁到简的体系化转型。
1950年6月6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作报告称:人民政府在最近几个月内实现了全国范围的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争取了财政的收支平衡,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全国人民用交粮、纳税和买公债的行动支持了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全党和全国人民必须一致团结起来,巩固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领导,巩固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物价的稳定。在此方针下,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
1958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成都会议同意中共财政部党组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的形势向中共中央报送的《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报告》,其中提出了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和简化征税办法的意见。
经过1970年八九月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1971年12月报告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1972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自1973年起再次简化税制。
专家介绍,这一时期新税制体系呈现以下特点:其一,流转税占较大比重,工商所得税次之。这种税制结构能够较好地适应当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二,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以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客观情况。其三,征收管理办法以“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为原则,灵活多样,宽严结合,有效降低了偷税漏税的可能性。
伴随新中国经济发展和税制完善的进程,我国税收收入规模也不断增长,有力支持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
税收改革稳步推进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财税体制改革也掀开新的篇章。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初步形成了涉外税收制度。1983年、1984年分别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强化了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功能,基本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整体性改革的新阶段,税制和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成为经济体制整体性改革的中心环节,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近期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专家介绍,在税制改革方面,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框架,为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创造了科学、规范的环境条件,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辟了道路。在分税制改革方面,分税制从根本上消除了财政体制不稳定的弊端,结束了政府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历史,在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起稳定规范的分配关系,形成了合理预期,调动了地方积极性。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继续推进税制改革,一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二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
在中国农业博物馆,有一尊高99厘米的三足青铜圆鼎——告别田赋鼎。这一“镇馆之宝”,是河北省灵寿县一位普通的农民王三妮自发铸造的,记录了中国农业农村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农业税。
“我是农民的儿子,祖上几代耕织辈辈纳税。今朝告别了田赋,我要代表农民铸鼎刻铭……”鼎上朴实的铭文,诉说着亿万农民对党的“三农”政策的拥护和感激。
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农业税在我国延续了2600多年。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00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通知指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事关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这是一个举国欢庆的日子!”2006年1月1日晚上,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王凤楼镇水务村农民杨春岭激动地在日记中写道:“在农民的思想意识中,种地纳粮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近年来国家对咱农民格外照顾,就连农业税都不交了,老百姓敲锣打鼓放鞭炮,高兴劲儿甭提了。”翻看旧时的日记本,今年50岁的杨春岭感慨万千,“听到这个消息,我兴奋得几宿都没有睡好。”
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为“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中国农业史上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
农业税改革仅仅是改革开放之后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我国稳步推进税制改革。2007年以来,我国逐步实现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等的内外税制统一,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2001年以来,我国实施车辆购置费改税、成品油税费改革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收入形式。
200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1月1日起,在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推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经过不断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进一步完善,初步构建起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现代税制体系。
回顾1992年到2012年这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期,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表示,中国共产党不仅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确定了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成功领导了这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税制改革,而且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提出了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要求和措施。通过不断改革税制和完善税收政策,中国的税制逐步简化、规范,实现了城乡统一和内外统一,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增强,并且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持续实现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有力支持了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樊勇表示,在1994年税制框架基础上,我国税制改革稳步推进,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税制更加公平。不论是从统一城乡税制、内外资税制的税制结构优化来看,还是从单个税种的改革完善来看,都反映出这种趋势。二是税制设计科学、合理,税收的调控功能得到强化,也就是说从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要功能,开始逐步向市场经济调控功能扩展;三是分步、试点推进各项税制改革,既保证改革平稳有序进行,也满足了我国各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税收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日益凸显
2016年5月1日零时,温州商人陈生在北京民族饭店开出了中国餐饮住宿业首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天,征收了66年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场被称为“中国税制分水岭”的增值税改革,涉及近1600万户企业纳税人、1000万自然人纳税人,当年直接减税超过5000亿元。
增值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稳定税负,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财税体制改革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历经多年探索、改革,一个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潮流的中国税制体系逐步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制改革进入“快车道”,取得重大突破。
——税制改革步入新阶段,不断向纵深推进。税收法定原则加快落实,截至2021年6月,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完成立法。
“中国共产党对于税收地位、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提出要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并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现代财税制度等一系列内容,且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指出。
——税收工作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支持打赢三大攻坚战,主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实施,红利持续释放。谈起减税降费,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张兴海感叹:“减税降费助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是真金白银的支持。”张兴海透露,2020年,小康集团收到出口退税、新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四个方面的税收减免和退税超2亿元。整个“十三五”期间,小康集团收到的这些税收减免和退税超17亿元。
小康集团是享受减税红利的亿万市场主体的一个缩影。“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精准实施逆周期调节,有序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2016年至2018年,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等。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2020年又出台7批28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据统计,2016年至2020年,新增减税降费合计超7.6万亿元,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提供了有力支持。
随着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实施,2016年至2019年,我国宏观税负(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分别为17.47%、17.35%、17.01%和16.02%,2020年进一步降至15.2%,比“十二五”末2015年的18.13%降低近3个百分点。
“减税降费和税制改革,是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实招硬招,也是优化税制结构、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举。”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樊勇说。
——税收征管改革经历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全面深化国税、地税合作。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完成了全国省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建立起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优化了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初步构建起优化统一高效的税费征管体系。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建设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将推动以“合成”为基本特征的第三次税收征管改革。
樊勇指出,一方面,税收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于应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主要表现在政府减税降费力度持续加大,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陆续出台。另一方面,税收政策致力于推进国家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回望百年历史,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表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党的历史蕴含着党带领人民创造辉煌的经验与智慧,党领导税收工作的百年发展历程,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对推进新时代税收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税收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推动税收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税务系统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着力从党的光辉历程中汲取智慧源泉和精神力量,传承优良作风,始终保持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昂扬锐气,继续保持连续作战、善作善成的不屈韧劲,发扬敢于战斗、勇于克难的担当精神,努力在新的税收改革发展征程上创造新业绩,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