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5月17日讯(记者 郭伟莹) 近日,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保人寿”)发布2020年度信息报告。报告显示,海保人寿2020年净亏损扩大至1.18亿元。
资料显示,海保人寿成立于2018年5月。据天眼查显示,成立以来,海保人寿亏损程度逐年扩大。2018年、2019年分别净亏损5715万元、9710万元。截至2020年底,海保人寿累计亏损2.72亿元。
据年报统计,2020年海保人寿实现保险业务收入14.29亿元,同比增长21.7%。
从年报中披露的“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保险产品”,可以看出,银保渠道和互联网合作渠道,对海保人寿至关重要。其中,披露的五款保险产品主要通过银保渠道和互联网合作渠道销售,2020年实现规模保费收入7.48亿元,约占比52.39%。
对于产品结构,海保人寿在年报中还指出,2020年期缴比例56.8%,10年期及以上新单期缴占比54.0%。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海保人寿在银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问题上遭2次通报。其中,2020年1月,海保人寿因意外险经营违法违规问题遭重点通报。
具体来看,2020年1月,在“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中指出,2019年3月至5月中旬,海保人寿通过易康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络平台销售好生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除根据地区、职业等因素进行费率浮动外,还参考了客户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资产、信用状况等因素,没有完全按照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对费率浮动进行管理。二是与易康吉经纪约定的佣金费用率大幅高出精算报告中的预定费用率水平。
对此,海保人寿方面在年报中表示,已在2019年5月停止了与随手科技的合作,妥善处理了客户退保等一系列善后事宜。
另外,在该次通报中,海保人寿还因条款表述易引发纠纷被点名。如,海保人寿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此外,2020年7月,在“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中指出,海保人寿产品组合销售规则存在缺陷。如,海保人寿等报送的某附加两全保险,费率和现价计算考虑了主险重疾发生率,但未对主、附险比例关系进行限制,在组合销售时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隐患。
对此,海保人寿方面在年报中表示,公司4月份报备了该款产品,第一次报备未通过时与监管部门沟通,说明产品设计目的。公司根据沟通情况修订相应报备资料再次进行报备,修订后的产品已于5月份通过监管的报备并正式开始销售。
而近期,海保人寿并列第一大股东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时,还遭到深交所下发的审核问询函。
根据审核问询函,易联众对海保人寿实缴金额3亿元,持股比例为20%。根据海保人寿2021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上述20%股权全部被质押。
另外,易联众还持有易康吉保险经纪100%股份。根据海保人寿年报,2020年海保人寿与易康吉保险经纪亦发生部分关联交易。易联众同时指出,上述对海保人寿、易康吉保险经纪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相关类金融业务亦不纳入统计口径。
对此,深交所要求易联众补充对海保人寿、易康吉保险经纪的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以及形成过程,海保人寿的其他股东情况及持股比例,海保人寿、易康吉保险经纪相关保险与保险经纪业务的具体经营情况与易联众主营业务在拓展客户、渠道等方面的业务协同关系,说明其是否属于围绕现有主营业务产业链直接上下游的投资。同时,深交所还要求易联众补充说明,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孟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