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建议,持续完善高科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是能够将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才、核心骨干人才与公司长期发展进行捆绑的最有效激励手段之一,应进一步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将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调整为激励对象实际转让相关股权的日期。
此外,刘庆峰建议,优化资本市场再融资政策,区分对待资本化与非资本化支出,允许科技型企业项目投入不受非资本化投入占比的限制。
刘庆峰表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在现行政策规定的纳税时点,即使未变现也要纳税,往往导致为交税卖出股票,与长期激励的初衷不一致。
刘庆峰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政策,对非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对象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缴纳相关规定要求,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导致激励对象在没有卖出股票获得现金收益的情况下交税,存在较大资金压力,也迫使激励对象在纳税时点为纳税不得不卖出股权激励所获得的股票,从而影响到股权激励的中长期激励作用。
对此,刘庆峰建议,进一步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将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纳税时点调整为激励对象实际转让相关股权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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