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开举委员建议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处方药广告宣传
长期以来,我国严格限制处方药广告。
2000年1月1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现行广告法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沈开举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处方药不能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处方药相关信息无法触达大众,甚至在医疗卫生专业人群中的传播也有限,患者对处方药信息所知有限,用药时只能处于完全被动接受的境地。
沈开举建议,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适度放开处方药广告监管。
在沈开举看来,药品广告包含适应症等相关医学信息,有助于向人民群众普及科学用药知识。处方药广告有利于人民群众患上慢性病后可以早发现早治疗,有利于解决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公众对处方药具有一定的选择能力,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医患矛盾。
沈开举认为,允许直接面向消费者发布处方药广告,能减少部分医药企业与医院、医生之间借助推广新药进行灰色交易的机会,助力国内制药行业做大做强。
沈开举说,现阶段可以针对治疗常见慢性疾病的处方药进行试点,选择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中对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机构投放广告等。在广告内容方面,从药品的价格、销售渠道等信息开始,制定明确的广告内容展示标准,充分展现药品的利弊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同时,对处方药广告制定严格的审查和监管机制。结合目前非处方药品广告的事前审批制度,在开展处方药广告试点的同时,出台配套的事前审核细则,建立完善的事后监管、社会举报机制,最大程度遏制虚假宣传。结合电子政务的实践,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审查和监管的效率。”沈开举说。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