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8日讯(记者 曾蔷)继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和完善治理,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继续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强化公司治理。”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郑州银行董事长王天宇作为中小银行的代表,就如何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接受了中国网财经记者的采访。
王天宇表示,疫情对中小银行业带来了明显影响。一方面中小银行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信贷投放明显加快,这需要补充资本以支持其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对中小银行资产质量带来了一定冲击,不良资产规模有所上升,资本紧张问题更加突出,资本补充的急迫性明显增强。
王天宇进一步指出,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资本工具创新,先后推出永续债及推动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等。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得到拓宽,资本补充压力得到一定缓解。但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还未完全建立,新的制度安排还不完善,仍受多方面因素限制,资本补充难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具体来看,第一,通过利润留存补充资本的途径变窄。一是净利润增速放缓。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为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挑战,中小银行纷纷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资本耗用迅速增加。但是,净利润增速低于总资产增速,利润留存不足以弥补资本缺口。同时,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及落实减费让利的中央决策部署,导致中小银行净息差处于收窄趋势。二是不良资产不断侵蚀利润留存。受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风险不断暴露,中小银行不良贷款出现双升,信用风险管理压力增大,拨备计提增加,不良资产处置核销规模上升,加剧了对利润的侵蚀。
第二,中小银行外部资本补充渠道受限。一是核心一级资本补充工具单一且缺乏效率。核心一级资本是银行最重要的资本层级,也是中小银行最急需补充的资本层级,补充渠道却较少。增发是中小银行常用的资本补充方式,但当前经济背景下,增发面临着寻找合格投资者的困难。可转债当期以债权形式体现,约定期后可以进行转股,票面利率低,付现压力小,能够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但可转债无法直接全部补充核心一级资本,通常在发行完成6个月后进入转股期,适用于当前核心一级资本压力不大的中小银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募集资金认购可转债即便可补充中小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也存在可转债补充资本的效率较低、地方专项债发行成本可能与可转债收益不匹配等问题。二是其他资本补充工具作用有限。中小银行资产质量、经营水平参差不齐,能够使用的资本工具有限。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文,删除了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要求,为中小银行开辟了新的资本补充渠道,但这一资本补充方式还有待具体实践。永续债和二级债发行手续简单、成本较低,在亟需填补资本缺口、提升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是较多中小银行的选择,但仍有很多中小银行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存在发行困难的问题。
就如何解决中小银行资本补充难题,王天宇提出三方面建议,第一,推动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的差异化监管。中小银行数量众多,面临着不同的资本补充压力,不同风险暴露程度,需要采用差异化、多渠道的资本补充途径。而多数监管政策和准入标准是“一刀切”的,导致部分中小银行在资本补充方面面临着准入困难。一是建议综合考虑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指标,对中小银行的分类进一步细化。二是建议对于同一资本补充工具,针对不同分类中小银行,设定不同的发行标准和审批要求,出台更具体、更适用中小银行的操作细则。
第二,进一步优化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工具。一是建议对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给予进一步的流动性支持。如将可进行CBS操作的永续债合格主体条件进一步放宽,使大部分中小银行满足准入条件。二是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中小银行自营投资资本补充债券的限制比例,扩大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投资主体和投资规模,放宽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条件。三是建议完善中小银行发行可转债的市场安排。建议将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中心作为非上市银行可转债和转股后股权的全国集中交易平台,提升中小银行可转债和转股后股权交易的活跃度;建议在中小银行可转债转股价格和股权交易价格确定中引入独立、权威的估值机构,为非上市银行股权提供统一估值框架下的公允价值参考,提高中小银行可转债交易和股权交易的有效性。四是建议支持中小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来降低风险加权资产。资产证券化可以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提前变现,缓解流动性风险,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建议支持中小银行探索不良资产证券化,缩小其资本充足率的分母,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第三,完善地方债补充机制并进一步加大发行规模。2020年,全国共发行2000亿地方债用于补充银行资本金。希望今年扩大地方债发行规模,解决中小银行资本金问题,帮助中小银行快速化解风险包袱。同时,应平衡地方债发行规模配置,不建议仅补充风险较高的农村商业银行,对民营、小微企业有支持能力、风险可控的城商行,也应给与一定额度的支持。
一是加强准入引导。地方政府专项债募集资金属于债权资金,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入股资金须为自有资金的规定相悖,建议给予明确的政策引导和操作指引,在审批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方案时,为地方专项债募集资金留有窗口。同时,建议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债额度分配标准,综合考虑中小银行的风险传染性、资本金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未来偿债能力等因素,设计选择指标,精准选择资本补充对象,合理配置地方专项债额度。二是拓宽补充途径。当前,地方政府专项债与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对接方式有间接入股、可转股协议存款、可转债三种。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和工具创新,拓宽地方专项债补充资本的途径,如鼓励地方政府专项债认购永续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三是完善退出机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募集资金需要到期偿还,为保证按时还本付息,建议给出明确的退出政策,引导地方政府和中小银行共同探索退出机制,在制定方案时兼顾多方利益。建议通过银行股权分红资金还本付息、市场化转让股权、筹措其他资金用于地方专项债偿付等,使地方专项债资金到期能够平稳顺利安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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