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严控运动式清税 5月1日前严禁先缴多缴
- 发布时间:2016-04-19 07:08: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吴起龙
针对目前部分地方在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前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的现象,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严禁提前征收,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严禁5月1日前要求纳税人先缴或多缴等。
通知称,目前,部分地方出现了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这其中既有经济企稳、房地产业回升等原因,也有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等因素。
据悉,不少地方为了备战营改增,已经自发掀起营业税税收清理“风暴”。因为在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后,房地产、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这四个行业将不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营业税,而是由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
上述通知称,各地严禁跨月、跨季度征收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收;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属正常办理程序除外;严禁5月1日前要求纳税人先缴或多缴,5月1日后办退或少缴;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纳税人缴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同时,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相关欠税的追缴工作,管户移交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清欠工作。
此外,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增幅明显异常的地区,在核算2016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配时,对超出合理增幅部分予以扣回,先扣减增值税基数返还,不够的还要扣减转移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财税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核实有无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过头税问题,有无以清理企业欠缴营业税为名,用不正当手段增加收入问题。对发现的不应在2016年1至4月征收的收入,包括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的过头税、借清理企业欠税之名虚增的收入,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