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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上市公司违规次数大幅攀升 323名高管被追责

  • 发布时间:2015-11-16 08:15:5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余瀛波  责任编辑:吴起龙

  11月15日,法制日报社和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了《2015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对2628家上市公司2014年的法律风险指数进行了测评。

  这份连续第八年推出的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报告,基于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数据,通过模型运算和分析得出的研究结果,对上市公司、监管者、投资者决策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报告》发布当天,2015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同时举行,与会专家围绕“合规管理与国企改革”的主题展开深入研讨。

  通过专业团队对2014年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的测评和分析,能为上市公司、监管者、投资者决策带来怎样的启示?本报特辟专版择其要刊发,以飨读者。

  2014年,我国上市公司合规运营形势严峻,违规次数、高管责任、诉讼次数大幅上升。最新发布的《2015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报告》,首次披露了上述内容。

  11月15日,法制日报社和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在京联合发布了这一《报告》。

  该《报告》在对2628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指数进行测评后发现:2014年,共计出现违规376次,被追究高管责任323人,发生诉讼15876次,与前一年相比均显著增加。2013年,中国上市公司共计出现违规184次,被追究高管责任207人,发生诉讼7860次。

  两相比较,2014年的数据全面大幅攀升,分别是上一年的204%、156%、202%。据此,《报告》得出结论:上市公司的合规运营压力明显加大。

  国有法人违规次数上升

  根据《报告》,从行业分布情况看,2014年违规比例最高的三个行业是金融业、住宿餐饮业、纺织业;被追究高管责任比例最高的三个行业是住宿和餐饮业、造纸和纸制品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发生诉讼比例最高的三个行业是金融业、建筑业、综合业。

  数据显示,2103年国有法人出现违规73次,被追究高管责任73人,发生诉讼5210次;而2104年则出现违规181次,被追究高管责任101人,发生诉讼11184次,分别是上一年的248%、138%、215%;

  2013年境内法人出现违规68次,被追究高管责任61人,发生诉讼2013次;而2104年则出现违规142次,被追究高管责任160人,发生诉讼4274次,分别是上一年的208%、262%、212%。

  据此,《报告》认为,从大股东性质来看,国有法人和境内法人的上市公司违规程度上升明显。相比之下,境外法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总体风险较小。

  金融和交通运输业风险加大

  从行业法律风险来看,《报告》认为,同上年相比,总体状况稳定,但金融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法律风险上升幅度较大。

  《报告》根据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分类法,将全部上市公司分为46个行业。经测评后发现,2014年在46个行业中,住宿和餐饮业、综合业、纺织业、金融业和化学纤维制造业法律风险状况最差。

  统计显示,在本次测评的46个行业中,有23个行业风险排序变动小于等于3位,有16个行业法律风险指数排列变动超过了10位,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排序上升最快,法律风险状况相应变差。

  其中,与上一年度相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由2013年的第37名上升至2014年的第9名,主要原因是境外业务大幅度增加,涉外业务公司数量由2013年的15家增加到2014年的45家。

  金融业由2013年的第30名上升至2014年的第4名,主要原因是诉讼次数和净涉案资产的大幅度增加,诉讼次数由2013年的5719次增加到2014年的13544次,净涉案资产由2013年的596.36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931.69亿元。

  相比之下,此次测评结果发现,房地产业、采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法律风险排序下降明显。

  其中,房地产业由2013年的第6名下降至2014年的第33名,主要原因是高管责任、违规次数大幅下降,高管责任由10人下降到2人,违规次数由9次下降到4次;采矿业由2013年的第3名下降至2014年的第14名,主要原因是累计关联交易的大幅下降,由2013年的7331.73亿元下降到2014年的1804.87亿元。

  宁夏青海山西三省风险最高

  《报告》还从地域角度对各省市法律风险指数总体状况进行了分析。测评结果显示,进入2014年法律风险指数测评的2628家公司中,内地省市中,宁夏、青海和山西三省市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指数最高,分别比整体均值高了40%、23.14%和17.18%;北京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指数最低,比整体均值低了8.24%。

  《报告》分析称,从2011年到2014年,我国上市公司所面临法律风险的省际分布呈现出不均衡的动态演进趋势。总体而言,少数高风险省份(如青海、宁夏、山西)与少数低风险省市(北京、山海、安徽、江西)上市公司所面临法律风险的相对水平保持稳定,大部分省市的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相对水平处在快速变化之中。

  具体而言,北方省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相对水平普遍高于南方省份,部分省份(如内蒙古、黑龙江)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的相对状况处在不断的恶化过程之中。

  相比之下,南方省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相对水平普遍低于北方省份,部分省份(如四川、云南)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的相对状况处在不断的改进过程之中。

  大股东性质直接影响法律风险

  测算结果表明,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水平,与是否存在绝对控股股东紧密关联,大股东性质直接影响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

  在进入测评的2628家公司中,总计有497家公司大股东绝对控股,法律风险指数均值为23.061,比整体风险均值低了8.72%。《报告》认为,这表明由于有绝对控股股东的存在,企业内部管控动力增强,法律风险得以有效控制。

  2628家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是国有法人的有1009家,是境内法人的有902家,是自然人的有629家,是境外法人的有88家。

  测评结果显示,其法律风险均值分别是25.085,26.973,23.279,24.02;大股东是境内企业法人的法律风险指数均值最大,比整体风险均值25.265高了6.76%;大股东是自然人的法律风险指数均值最小,比整体风险均值低了7.86%。

  《报告》提出,测算结果完全符合股东利益与上市公司利益一致性程度越高,法律风险越低的理论假设。

  同时,在这四类上市公司中,影响法律风险水平高低的要素也存在明显差别,大股东是利益多元的境内法人的上市公司,其法律风险的主要构成要素是诉讼、高管责任、非标报告和违规等直接与企业日常管理相关的要素;而其他三类,法律风险的主要构成要素是业务结构、地域结构、大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等与企业发展整体相关的系统性要素。

  法律风险与信用评级高度相关

  《报告》指出,法律风险指数与上市公司信用评级高度相关,低法律风险上市公司,更有可能获得较高的长期债券信用评级。

  据测评团队介绍,“通过量化分析,我们发现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对公司债信用评级也具有较好的预判能力。在控制了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所述行业、所属地区等固定效应后,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前一年的法律风险指数与其第二年的公司债信用评级具有极强的相关性。”

  测评发现,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每增加1个单位,其公司债长期信用评级上升1个等级的可能性下降8.76%。 

  据此,《报告》认为,低法律风险上市公司,更有可能获得较高的长期债券信用评级。

  《报告》分析得出的另一结论是,法律风险指数与个股市场表现关联性显著,低法律风险公司投资价值巨大。

  “通过法律风险指数与上市公司次年分红情况的相关性分析,我们发现法律风险指数低的企业相对法律风险指数高的企业更可能分红,法律风险高、资产规模小的企业非常倾向于不分红,法律风险指数评分在50以上的企业完全不分红。”测评团队介绍说。

  测评还显示,2014年,进入测评的2628家上公司中,总计有1604家有国际业务,占比一半以上。近三年来,有国际业务的上市公司占所有公司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由2012年的54.2%上升到2014年的61.04%。

  对此,《报告》指出,开展国际业务的上市公司数量继续增加,国际化经营风险持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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