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不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
- 发布时间:2015-08-18 11:4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春晖
记者18日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并对经费管理进行重新规范。同时,《办法》划定了7条“红线”规范行业协会行为。
财务筹措三类途径接受公开监督
《办法》明确,行业协会可通过3类途经筹措经费,分别是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会费标准由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行业协会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应当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
行业协会行为“七不准”
《办法》明确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政府制订相关法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
《办法》也对政府与行业协会的相关权责进行了界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将能够由行业协会承担的服务职能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依法转移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职能范围内的职能转移至行业协会。
为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建立行业协会孵化基地,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提供行业协会孵化培育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服务,支持和帮助行业协会发展。对成立初期经费确有困难的行业协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办法》还特别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或者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参加听证会,并向相关行业协会反馈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和主要理由。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的信息沟通,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完)